總統官邸旁拍照 遭勸離飆罵警還遭壓地 最後判無罪 高院:警察要依法

劉姓女子路過臺北市重慶南路總統官邸,被控辱罵中正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賴姓所長、遊姓警員「孬種」、「講難聽一點跟強姦犯沒什麼兩樣」,被依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送辦。臺北地院認爲警方僅因拍照、覺詭異就要求查驗身分、逮捕,劉女才罵警,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高院直言我國爲民主法治國家,案發地雖爲「安全管制區」,但一般人民、觀光客還是可以自由行走,保護元首安全固然重要,但仍要依照法令纔有合法、正當性。

臺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劉女2023年4月16日下午4點半經過愛國西路、重慶南路二段路口,看到兩名員警着制服、配槍執勤,對卻對員警出言不遜,認爲貶損兩人人格與社會評價,涉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嫌。

劉女雖承認有說這些話,但她質疑她侮辱了誰?她是被強壓的人,她站立的地方沒有任何禁止的標示,噹噹時被警察壓在地上,他們也說她可以站在那裡,否認有妨害公務的行爲。

賴姓所長、遊姓警員一致證稱因看到劉女「行爲怪異」,且連續手持行動電話拍照錄影管制區內的畫面,並針對警方臉部攝錄,他們便上前詢問是否需幫助?但對方不願離去,因車隊經過,因此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請女子出示證件,但對方拒絕、也不願移至意見表達區,他們便以「圈圍引導方式」將她帶至意見表達區前,結果被罵,妨害他們服道路警衛特種勤務。

北院調查,當時車隊要經過,路上還有許多公車、轎車,沒有特殊情況,賴、遊直覺她「找麻煩」,就算她舉動與常人不同,但既無明確禁止在安全維護區內站立、以手機拍攝的規定,怎麼符合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合理懷疑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嫌疑或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爲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情事知情者」、「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證之處所內,而無停留許可證明者」、「行經指定之安全檢查點者」、「其他有事實足認將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

北院認爲劉女說出「畜生」、「舔美國懶覺的中華民國公務員」、「孬種」、「講難聽一點跟強姦犯沒什麼兩樣」,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劉女因不滿被要求查驗身分、圈圍才罵人,但批評不具實質內容,難以認定是惡意謾罵,劉女用詞雖粗鄙,但是對兩警執行職務過程提出抗議,未逾越依社會通念、人民法律情感,此部分也無罪。

檢方上訴,認爲劉女無視公權力、當街不斷出言挑釁,且現今日科技日新月異,拍照可遠端操控危險物品攻擊車隊或掌握車隊動態,合理懷疑對安全維護對象有危害安全之虞。檢方認爲劉女沒把警察當人看,侮辱意味濃。

高院依密錄器資料,發現案發時根本沒有車隊經過,也沒有交管,況且總統車隊出行有多臺同時行駛,且窗戶視線隱蔽,無從以手機拍攝內部,媒體上也常拍總統車隊,這並不是不能拍的東西,難以想像用手機拍總統車隊會危害安全。因檢方的證據無法說服合議庭,劉女無罪確定。

劉姓女子去年4月持手機在總統官邸前拍攝,卻遭臺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賴姓所長、遊姓警員查驗身分、逮捕,她開口飆罵,被依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送辦。但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都認爲警察執法失當,人民有權走在官邸附近且媒體也經常拍攝總統車隊,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劉女無罪確定。資料照片。記者翁至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