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鬧事罵警「三小」 法官認非辱罵判無罪

臺中盧姓男子酒醉鬧事,還罵員警「兇三小」,但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三小」等於「什麼」,判盧男無罪。(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盧姓男子去年10月間,酒醉後在KTV前鬧事,大聲辱罵員警「兇三小」、「講三小」,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但法官認爲,「三小」在臺語中雖有精液的含意,但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此用語已脫離原本侮辱性字義,是「什麼」的意思,未帶有侮謾、辱罵之意,判盧男無罪。

判決指出,盧男去年10月20日凌晨4點多,因喝醉酒,在臺中市一家自助式KTV前鬧事,警方獲報後派遣曾姓員警前往處理,盧男明知曾男是警察且依發執行公務,竟在多數人都能看到的公共場所、基於侮辱公務員的犯意,辱罵曾員「兇三小拉(臺語)」、「講三小拉」,被依妨害公務罪逮捕。

法官認爲,刑法中的「侮辱」是指直接辱罵或嘲笑、以貶損的評價對待他人,而是否達到辱罵行爲,則應考量行爲人的動機、慣用語及前後文句等,不能以片語做斷章取義,若只是基於一時氣憤就使用粗俗的言語,則應構成公然侮辱。

判決指出,臺語中,「三小」就是「啥潲」的意思、原指精液,但在臺灣日常生活中的口語用法,「三小已經脫離精液的原意,通常被用作爲疑問句使用、與「什麼」的意思差不多,也非一定帶有侮謾、辱罵或敵視、貶損的意思,甚至在朋友間也常見到使用。

而盧男在酒醉鬧事後,對執勤員警口出「兇三小」等語,依照警方提供的錄音證據,並對照前後雙方的對話、語氣與語調等,再加上盧男在筆錄中也坦承,「三小」是比較粗魯的話,但沒有辱罵、自己當時也沒有侮辱曾員的意思,可觀上未達到貶損評價,因而判盧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