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舉槍擋車男 正當防衛無罪

基隆陳姓男子友人停車場與劉姓男子談判過程中不慎撞死劉男法官認爲他被對方持槍指着,生命威脅,正當防衛,判決無罪。(翻攝照片陳彩玲基隆傳真)

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載與他人有毒品交易糾紛吳姓女友人,前往基隆市南靈宮前停車場,與劉姓男子談判。劉掏出手槍作勢車內開槍,嚇得陳要開車逃離現場,卻不慎撞死劉,檢方認爲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嫌起訴,但基隆地院審理,認定陳的行爲屬「正當防衛」,昨判決無罪。

毒品債務糾紛陪友談判

判決書指出,2019年5月9日晚間,42歲劉姓男子與吳女因有毒品交易糾紛相約談判,22歲陳男開車載吳女共4人前往,劉到場後徒手敲打副駕駛座的車窗玻璃,示意要吳女下車。

陳男擔心自己和車內友人安全,決定開車離開現場,先沿南靈宮左側行駛,但因路幅狹小無法離去,遂倒車改往右離開,此時劉站車前擋住去路雙手還持手槍指向車內,作勢開槍威嚇

陳嚇得踩油門逃離,當場把站在車前的劉撞趴在引擎蓋上,車子也一直前進至邊坡草叢才停下,但被輾進車底、卡在左前輪的劉早已身亡。

陳等4人見狀馬上棄車逃逸,事後均被警方逮捕。檢方去年偵結認爲,陳撞到人後可煞車,卻還向前開了15公尺,直到撞上邊坡才停,屬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以現場欄杆位置推算,案發時車速僅17公里,並非猛踩油門衝撞,相信陳只是要逃離現場、以爲劉男會閃開的說詞爲真,難以認定有殺人犯意;加上雙方不相識、無仇恨糾紛,也無致人於死的動機

判決進一步指出,陳開車離開時,劉站在車前雙手舉槍朝向車內,舉槍位置向前延伸約落在車輛擋風玻璃中央,當時陳身處生死之際,情急下爲躲避攻擊、逃離現場,纔會往前開車。

爲保安全反擊手段適當

法官認爲,陳應屬傷害致人於死,但他的反擊手段是在確保自己與車上友人性命安全,客觀上適當且必要,符合正當防衛,並未過當,判他無罪。基隆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偵辦本案的員警說,劉的槍枝鑑定後具殺傷力,若陳當時下車可能會被開槍打死;另停車場空間小,目測只能停30輛車,案發時已有20輛車,要倒車有困難。

警方推測,陳當時只是想把劉撞開,但劉不慎摔入後方水溝被壓死,車輛也卡在水溝動彈不得,最後找吊車才移開;這起死亡車禍肇因確實是因毒品債務糾紛,但陳是否有殺人犯意又是另一回事,尊重法官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