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預售屋給子女 留意稅事

北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無償轉讓預售屋權利情事,應自行申報贈與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父母簽約購買預售屋,按期支付工程款一段時間後,將預售屋轉賣給子女,買賣總價與已繳付預售屋工程款間有差額,應如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轉賣時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所轉賣的財產,實質上爲「已支付價款所產生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爲相對給付之權利」,等同爲子女支付部分購屋款。因此,提醒父母轉賣予子女時,應注意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

雖然出售總價與已支付未收取價款間有差額,但未付工程款,需由買受人繼續支付給建設公司,父母轉賣給子女的權利範圍,只限於已繳付工程款。因此,向國稅局申報轉讓預售屋時,若能檢附買受人確有資金來源,並支付相當於已付工程款之事實證明文件,經認定買賣者,則非屬贈與行爲,免予課徵贈與稅;反之,買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贈與稅。

北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5月15日購買預售屋一戶(含車位)總價新臺幣3,000萬元,另於2023年11月20日與建設公司簽訂契約,將預售屋轉賣予兒子乙君,轉賣時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雙方約定房屋買賣總價3,000萬元,乙君於簽約時支付甲君500萬元,甲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乙君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

北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無償轉讓預售屋權利情事,應自行申報贈與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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