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 需留意稅負計算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勤業衆信提供/吳靜君臺北傳真)
臺灣證券交易所統計,2023年整體市場有交易人數達到564萬人創歷史新高紀錄,成交值也來到歷史次高,加上適逢年前臺股大盤指數站上1萬8000點大關,開工後更是迎來龍年大漲,可預見未來交易市場只會越發熱絡。
除了投資上市櫃股票以外,不少投資人也涉略未上市櫃股票。因此,隨着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提醒投資人身分及投資標的不同,出售股權賺取資本利得時,應留意稅負計算及申報方式差異。
首先,如果持有的股權標的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按目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賺取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納入所得稅申報。惟營利事業仍應留意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的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該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不少投資人投資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獲取的證券交易所得一樣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方式。惟個人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加上其他應計入項目,例如符合條件的保險給付、達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外,還要加上前開證券交易所得後計算出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或自2024年免稅額調增爲750萬元部分乘上20%稅率即爲基本所得稅額。
若當年度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就毋須補繳稅額。另外,爲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配合產業轉型政策,若投資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5年內臺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即可排除適用該項規定,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調整。
另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轉讓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經簽證發行股票者,其所賺取利得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須計入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則依法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1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生效後,若投資股票同時符合兩要件者,則該處分利得即須按股份持有期間改課徵房地合一稅,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之半數。以及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臺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
個人除了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按股份持有期間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外,且須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未及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將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而營利事業則應於交易日隔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該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