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卡住與脫困─談公安事件賠償的速度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影響民生經濟至深且巨,可說是大家都被卡住了,均希望早日平安脫困。然而禍不單行,今年(2021)3月23日長榮承租的長賜號貨輪在蘇伊士運河擱淺,卡住運河也卡住供應鏈與貿易網,震驚全世界。一臺小小的挖土機在2萬TEU級的巨大貨輪旁開挖的畫面更是吸引觀衆的眼球數。這也讓人們心有慼慼焉,因爲面對卡住人生的許多難關,難免會懷疑自己是否人單力薄。所幸在多方奧援羣策羣力下,長賜輪終於脫困,告別擱淺帶,大排長龍的蘇伊士運河卡住多天後又通了!
不過就在長賜輪脫困幾天後,臺灣東部火車幹線在花蓮清水隧道前卻於4月2日發生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翻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2百多人受傷。據花蓮地檢署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即爲附近邊坡安全防護工程的工地上,有一臺吊卡大貨車行進轉彎時突然卡住,涉案人員竟打算以挖土機捆綁布帶將吊卡大貨車車身拉正,卻拖拉失敗導致吊卡大貨車翻落邊坡墜至鐵軌,而剛好行經此處的太魯閣號雖緊急煞車卻仍發生劇烈撞擊致釀成災禍,舉國哀悼!
同樣是交通工具發生卡住事件,同樣是利用挖土機來救援,一個成功脫困了(但卻後來遭埃及政府扣船),另一個則發生骨牌效應讓危機變實害。更諷刺的是,臺鐵軌道邊坡安全防護工程原本是用來改善鐵道行車安全,卻反而因工程疏失而變得更不安全!
每次發生社會矚目的公安事件,都會有責任歸屬的爭議。在長榮貨輪卡住運河案,有認爲長榮只是論時傭船模式的船舶承租人,應該由船舶所有人負責及透過保險分散損失。不過長榮畢竟是運送人,至少須對貨主依約負責,也可能面臨共同侵權行爲的控訴。而在臺鐵太魯閣號翻車案,有消息傳出臺鐵擬將責任推給承包商與監造商,惟臺鐵表示不會逃避其該負的責任。就法論法,業主關於工程之定作或指示有疏失,也是要負擔侵權責任。
意外事件責任的歸屬多有賴專業的鑑定以及司法審判來決定。然而尋求合法正確的裁決,往往需要耗費相當勞力時間費用。面對災難衍生的損失與悲痛,其實更需要迅速的救援與撫慰,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即是此理。倘若遇到重大意外事件之處理,均以一切靜待司法解決迴應,則正義實踐之路勢必被法律條文及證據調查等繁文縟節所卡住,被害人尋求脫困仍然是遙遙無期。
我們社會應該要鼓勵暫不論究法律責任的即時道歉與迅速補償,而不能只是口頭說說冠冕堂皇的公關語言,諸如:一切依法處理、我們也是被害人、將向加害人求償等制式辭令。可考慮的方式是由財大但不氣粗的涉案一方或多方先集資撥款迅速補償受害人損失,再審慎透過司法程序釐清內部責任分擔及賠償。例如2004年艾利颱風期間捷運新莊線同安抽水站排水箱涵施工缺失造成三重淹水,承包商與捷運局爲釐清責任歸屬而歷經長達十年的訴訟才定讞(參見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惟涉案者於災變後建立理賠專戶以先補償民衆損失,可供參考。
類似的作法又如由保險公司先出險理賠,再透過代位機制向加害人求償;或如由接受民衆捐款的政府先提供補償,再自被害人受讓債權後向加害人求償。不過我們知道,這個世界並非完美無瑕,保險公司可能對事故責任有意見而不會馬上理賠,而政府幫忙也可能借機規避國家賠償責任,至於涉案者先行補償可能是爲了平息民怨以及尋求刑事責任之寬待。誠然,任何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利也有弊,需要平衡兼顧個案諸多因素而做出適當決策。我們不能過度堅持正義或意氣之爭而繼續被卡住,儘速脫困彌平傷痛纔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