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賈文宇、何明諠/防疫政策亦應兼顧法律與人權

▲使用健保卡購買口罩在多數情形下顯與醫療及健保無關,恐有違法之虞。(圖/記者林育綾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燒至今,政府公衛醫療系統民間企業團體爲防疫盡心竭力,值得獲得臺灣每一位人民的萬分敬意。值此同時,法治人權也正面臨相對應的限制,這些限制因欠缺明確的法律授權,可能有過度侵害人權的風險。筆者認爲,應就手段再次考量,甚至思考是否捨棄部分可能違法的手段,以事前排除執行面的法律究責風險。

民主國家中,「立法」除制定、頒佈有拘束力規則外,更深層的意義是,代表全體國民多元價值的立法機關,透過其公開的審議與折衷,不僅強化了規則的民主正當性,也達成社會的公衆溝通。當然,若情狀危急以至正常的立法程序無法進行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3項確實有授權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爲必要之處置」,並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但相對的,若還未達憲法上的緊急狀況,行政機關就有義務遵循現有法規的授權去行爲,並儘量避免在法規或制度的模糊地帶做出可能侵害人權的舉動。否則政策當下雖得以遂行,但無疑是陷公務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及配合的民間單位於違法風險中。

在過去這段時間,不只是醫護人員疲於奔命,亦有不少法界人士試圖爲各項防疫措施尋找現有法令上的依據。在SARS疫情的慘痛教訓後,《傳染病防治法》或《災難救助法》固有增補、給予政府更多武器因應災變,但仍不足以當作空白支票,讓民間與人權無限買帳。以下所舉皆爲諸般嘗試後,合法性上仍顯不足的案例,這無異是未來可能引發各式法律與人權爭議的警示。

實名制口罩爲例,透過健保卡推動購買口罩實名制,固然立意良善,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1項但書明文規定,健保卡「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使用健保卡購買口罩在多數情形下顯與醫療及健保無關,因而除非立法院修法,否則以健保卡推動口罩實名制,恐有違法之虞。

又如要求民間業者(無論是便利商店藥局)供應人力,以配合政府販賣口罩,其法源依據也是令人存疑。《傳染病防治法》雖有徵用「醫療物資(第54條)」與「醫事人員(第53條)」的規定,且其在第55條,也排除了「配銷物資」相關的公平交易法、商標法稅捐義務,但綜觀整部《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授權政府可徵用便利商店與藥局的人力配售口罩,也就自然沒有因徵用配售人力而給與補償之相關規定。此處的缺漏,實不應僅是期待業者共體時艱,而陷辛苦防疫的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於違法行政之風險中。

此外,政府近來頻繁使用電子監控的手段追蹤,亦存在不少的人權與合法性問題。例如衛福部規畫健保卡以掌握個人旅遊史,雖可能屬《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之防疫措施,但個人旅遊史是否會過度曝光是一個問題,此一欠缺法律明文入出場的機制何時會退場,亦是另一個問題;另外,警察機關電信業者調取基地臺定位的位址,以追蹤居家隔離的個人,但手機的位址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1條所規定的通信紀錄,依同法第11條,原則上要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調取,居家隔離的人隨意外出當然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但是否因此就滿足警方可調取通信記錄的條件,仍大有商榷餘地。

最後,當中國疫情持續失控升溫,從現在包機名單之優先順序,以及人數能否搭配國內防疫量能、對異議人士與吹哨者的政治庇護,乃至出現「疫情難民」時,政府如何決定是否收容、轉介,顯非當前兩岸/港澳人民關係條例之制度所能負荷,亦應在制度面上前進部署。或是檢舉深圳返臺經理未依規定自主健康管理而遭解僱的職員,任憑再多的網路聲量支持,也因我國《吹哨者保護法》草案延宕數年,導致其勞動權益不保。

防疫是長期抗戰,政府在這段時間反應迅速,防疫有功,已取得大量民意支持。但站在民主國家正常運作的角度來看,我們仍須提醒執政黨,既已享有行政、立法的多數優勢下,廓清法制的陽關道正通暢,不必硬走獨木橋。既是長期抗戰,反覆檢討現有手段是否合法、必要,並努力釐清、健全法治,減低各方利害關係人觸法及人權侵害風險,方是民主國家防疫的正軌。(本文轉載自《思想坦克》)

周宇修,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賈文宇,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何明諠,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