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司法修法 臺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對臺灣小企業太沉重

公司法修法公聽會。(圖/記者林昱均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9日)審查公司法,也在下午舉行公司法公聽會。針對現行公司法草案第22條之1要求將實質受益人資料電子方式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部分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文宇指出,臺灣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就與國外不同,臺灣要求的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但國外要求的是最終控制者;另外他也反映臺灣是以中企業爲主,也坦言很多公司法草案規定「用大公司的標準來要求臺灣的小公司,實在太沉重了。」

現行公司法草案第22條之1研擬要求未來各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也訂立相關的罰則。而實質受益人定義,於草案中指的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另外,其資訊平臺也要求須揭露實質受益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若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處代表公司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多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還可廢止其公司登記。

▼公司法的5大爭議。(圖/雲端前線製表

對於公司法草案要求,王文宇比喻經濟部要企業去做登記,就好比是實價登錄,他認爲,若經濟部執意要強化公司登記,那就必須負責,因爲只要有強化就有責任,「如果是我,我就不會要求這部分,因爲怕負不了責。」

另外,王文宇也指出,臺灣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根本不同,追查的也是到第一層,「但國外要查的是最終控制者,誰纔是真正主導者、有控制力的人。」他認爲,與其用現行定義去推行法案,不如這次先不納入草案,等後續3到5年臺灣時機成熟再來修法。

王文宇也強調,其實目前很多公司法要修的狀況,都是可以用國外的商業法庭去解決,利用快速的另類途徑判決,以解決部分公司內部的董事會爭議。他指出,臺灣是中小企業爲主的社會,如果要用現在公司法草案的諸多條款去要求,「等於是用大公司的要求來對臺灣的小公司,實在太沉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