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成效尚待觀察
第八次陳江會即將在臺北登場,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將於本月九日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其中在投保協議部分,其內容囊括P2P(投資人對投資人)、P2G(投資人對政府)、G2G(政府對政府)爭端解決模式;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方面,則有24小時通知家屬規定。協議的保障效力溯及既往,且一體適用所有產業。
備受關注的投保協議P2G(Private to Government)爭議,相當欣慰可望在第八次江陳會中籤署,除了較具爭議的P2G外,P2P(私人企業間)以及G2G(政府間)兩岸當局都已獲共識,P2P部分我方已爭取到可以回臺仲裁,G2G則由兩岸經合會處理;而在P2G部分,雖未以國際仲裁方式來解決,但卻以較可行的具兩岸特色的五項途徑由企業自由選擇解決的方式,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等,這種具效益的妥協方式,能否真的替企業解決問題,恐怕仍需一段時間觀察,並且評估及追蹤及效益及成果,但無論如何,總是跨出了成功的一步。臺商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馬政府責無旁貸必須替臺商開創良好的環境,解決他們的困難;原本極具爭議的投保協議,迄今雖無法達成圓滿的結果,雙方也都無法強他人所難,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創造雙方都可勉強接受具「兩岸特色」的獨有方式,重點是把問題解決並處理到圓滿的結果。這五項途徑包括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與司法,其共同的特色是:一、尊重企業的自由意願;二、避免受到不公平及不平等的對待;三、在既有的體制及法律層面上處理以達成最圓滿的結果。
所謂的協商是由各地方政府出面協商金額、協調則是由第三人或單位部門出面協調、協處則是由我方受理客訴要求陸方處理,也可追蹤、調解則由雙方指定第三公正客觀單位作爲第三調解人,並有強制執行力及拘束力、司法則由在當地法院受理,我方有要求公正處理的權力。這五項途徑或許臺商不見得滿意,仍會有所擔心及疑慮,但有聊勝於無,總要經過一段時間試行之後,再來全面檢討及調整,否則問題僵在這裡也不是辦法,如果能有更高的智慧及具可行性辦法來處理複雜棘手的問題,也樂見各方提出以供兩岸當局參考。
總之,任何爭議解決,很難達成圓滿及完全符合期待的要求,我們可以看出,兩岸當局都已經盡力了,受限於一些無法妥協及讓步因素及各自既有法律框架的限制,雖無法達成令人完全滿意的地步,但尚且可以勉強接受;至於後續實施成效如何,就有待兩岸當局的智慧及態度,是否願意確保兩岸和平發展的意願及成果,兩岸投保協議能夠跨出一步總是好事,但後續的成效仍希望能夠多以臺商心聲爲念。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