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推動廢死不能用騙的

中時社論

最高法院判處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無期徒刑確定,死者家屬不滿,指責法院「跟惡魔站在一起」。回顧過去一年,死刑定讞、執行死刑雙掛零,令人質疑民進黨政府用偷偷摸摸的方式實質廢死,重視加害者人權,卻把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放到第二順位。

刻意扭曲公政公約

許多法律人將「廢除死刑」當作理想,2010年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表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廢死爭議檯面化,但絕大多數民意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爲理念黯然下臺。

王清峰推動廢死是直球對決,民進黨政府則「只敢做,不敢說」。2021年最高法院罕見自爲判決,將縱火致6死的湯景華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依據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意見」(下稱「36號一般意見」),認爲沒有直接的殺人故意,僅是「就算害死人也無所謂」的間接故意,不能科處死刑。

《公政公約》第6條指出「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36號一般意見」則定義「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限於「程度極嚴重之『故意殺人』行爲」;最高法院天外飛來一筆,再將「故意殺人」限縮爲「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這是對《公政公約》的扭曲。

就是因爲再怎麼擴大解釋,臺灣的現行法律也無法滿足廢死者的期待,最高法院只好拿《公政公約》竹篙湊菜刀,架空法律,壓制民意。最高法院的廢死傾向,不是巧合;審判獨立,不代表法官的升遷獨立,只要民進黨把有廢死傾向的法官升到最高法院,任何案件到了最高法院自然都能改判,從「審判端」杜絕死刑。

對於已定讞的死刑犯,民進黨則採取拖延策略。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死刑的執行必須符合沒有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或是赦免等條件,還要考慮是否符合兩公約約束的精神狀態。」也就是說,從程序上,一個死刑犯要能延後死刑的執行,實在是有太多選項;死刑犯邱和順已坐監34年,定讞也已10年,到現在都還沒有執行。

廢除死刑的主要理由不外乎「國家沒有剝奪人民生命的正當性」,認爲只要有教化可能,就應給予回到社會的機會;也有人認爲冤獄的可能是存在的,死刑的「不可回覆性」讓冤獄難以彌補;以及死刑對於犯罪沒有更高的嚇阻力,違背憲法所要求的「最小侵害性」原則等等。

教化功能如何界定

有的國家已廢死,但有的國家維持死刑,可見兩面的主張各有道理,對人權與生命權的尊重也輕重有別。臺灣司法與法學人士對人權問題往往有「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的習慣。陳水扁坐牢時,生活空間問題讓部分法學人士批評「侵犯基本人權」,但陳水扁還有二人房的禮遇,其他連睡眠空間都擁擠不堪的數萬名受刑人,他們的基本人權何在?

同樣地,當法學界探討死刑犯是否有教化可能時,現行的監獄制度對受刑人來說又是否真有教化功能?太多例子指出,受刑人一進監獄等於是進了一所專教犯罪的社會大學,受刑人之間建立人脈,交換犯罪經驗,出獄後反而更「專業」。社會花了那麼大的心力,去探討極少數罪犯纔會面臨的死刑存廢議題,有人還認爲爲彰顯生命的高貴,即便是用公帑養死刑犯一輩子也在所不惜;那麼又爲什麼吝於投入更多資源,讓監獄成爲真正的「矯正」機關?

從人性的角度,絕大多數人都有「教化可能」;但把教化的可能性無限上綱,譬如殺人受刑人在坐牢第10年宣佈洗心革面,是否就應該將他直接釋放,把後面刑期一筆勾銷?「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宗教家的情操,不能也不該當作政策的準則。

就算要廢死,政府也應該要接受民意的檢驗。廢除死刑的正道是修法,或者總統行使特赦權來減刑,也在體制之內。現在民進黨的實質廢死,講難聽點是用「騙」的。華山分屍狼的判決結果,受害人父親悲憤喊出「司法已死」,蔡總統與最高法院法官們,聽得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