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出勤 僱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中秋節爲《勞基法》的法定休假日,僱主針對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中秋節將至,新北市勞工局指出,中秋節爲《勞基法》的法定休假日,今年9月29日星期五中秋節上班,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爲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勞法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僱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徵得勞工同意,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也提醒,因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雙方如約定於9月29日出勤,當日8小時內的工資,僱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