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不是假 勞工可合法不出勤 僱主可不給薪資
▲ 颱風假出勤狀況總整理。(圖/作者曹新南製表)
●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社羣中心執行長
在《勞基法》中,並無颱風假或是天災假這種假別。每當遇到颱風,民間企業該怎麼處理,總是一吵再吵,在此透過上圖做個整理。
颱風假不是假
現在大家說放颱風假,是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由地方首長宣佈停班停課,不過這是針對政府機關爲主,只是一般民間企業都跟着比照。
放假的區域
因爲各縣市可能不一致,所以是隻要居住地、工作地或路途中所經過的縣市,有任一縣市宣佈停班,就可以放假。
工資的部分
颱風假出勤:若是非救災,只是僱主因爲自身營業考量,要求員工要出勤,例如百貨業,僱主認爲放假生意會好,要求員工出勤,這天就仍然是正常工作日,不另給加班費並不違法。
但是如果僱主要求勞工颱風假出勤,考量安全及感受,建議還是要從優給予,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的協助。
若是不出勤:因爲這不是《勞基法》的假,勞工可以不出勤,沒有提供勞務,所以僱主若不給付放假時段的工資,是可以的。當然勞動部的建議,是「宜」不扣發薪資,這也涉及到勞工的感受度。
▲ 颱風假不是《勞基法》的假,勞工可以不出勤,僱主也可以不給付薪資。(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上班到一半放颱風假:若原本應上到下午6點,主管機關上午宣佈下午4點開始放颱風假,若大家4點就下班,餘下的兩小時工資,可給可不給。
但若是勞工上到6點才下班,這2小時還是本來的正常工作時間,所以是可以不給加班費的。但是考量到員工放假仍堅守崗位,僱主若可以多給一些,員工的情緒上也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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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有許多朋友的疑問,是颱風屬於天災,所以天災出勤,不應該是加倍同時補假一日嗎?其實不是。
《勞基法》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指的是那天本來不是工作日,而是勞工本來的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舉例若是碰到颱風,導致停電,臺電人員搶修恢復供電,這就符合條件。該日出勤加班費1倍,同時事後給予補假一日。
另外,若是正常工作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也是因爲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的理由,8小時內仍屬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並不另外給予加班費。超過8小時之後,則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給予一倍的加班費,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也就是至少12小時的休息。
▲ 《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是要搶救、救災、處理突發事件纔有的,並不是颱風假出勤就有加班費與補假。(圖/臺電屏東區處提供)
而休息日的部分,並不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而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延長,然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二項,用休息日的標準發給加班費,事後同樣再給予至少12小時休息。
可參勞動部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至僱主如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
有關《勞基法》第32條適當之休息,可參內政部民國 74 年 03 月 13 日(74)臺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
「...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緊急退避權
天災中已經出勤,不管是不是救災,一旦勞工工作中,認爲有可能發生危險,可以自行停止工作退避,並立刻報告主管。這出處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彰化縣淹水災情慘重,但縣長王惠美仍宣佈26日正常上班上課。不過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圖/記者唐詠絮攝)
同時,這樣的自行退避,因爲已是出勤階段,僱主仍要給付薪資,且不得對勞工不利,當然,這裡指的是勞工沒有濫用權利,可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3項:
「僱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僱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可參勞動部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另一種狀況,嚴格說來不算退避權,是指發佈颱風假了,但僱主要求上班,而勞工評估出門風險過大,拒絕出勤,這時侯僱主是不可以對勞工不利,但也可以不用給付薪資。
這部分可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視爲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
結語
▲ 僱主若於颱風停班停課時,要求勞工出勤,務必考量安全問題,並給予交通協助,並建議能優於法令給予。(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一、颱風不是假,只是可以合法不出勤。僱主不給薪資不違法,若僱主給薪是優於法令。
二、僱主若於颱風停班停課時,要求勞工出勤,務必考量安全問題,並給予交通協助,並建議能優於法令給予。
三、優給部分,必須要向員工說明清楚,讓員工也能體認僱主的善意。
四、《勞基法》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是要搶救、救災、處理突發事件纔有的,並不是颱風假出勤就有加班費與補假。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