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僱主違反可罰2~100萬

春節假期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以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企業爲例。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今年2月9日至12日、也就是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應放假日。高雄市勞工局表示,僱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恰逢勞工原排定的例假或休息日時,爲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僱主應補給1日國定假日。

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連續假期爲例,2月10日(初一)及2月11日(初二)恰逢週六、日的休息日與例假,所以調整於2月13日及2月14日補假2日,補假日性質爲國定假日;勞僱雙方也可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

勞工局表示,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的特性,並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僱主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但必須確實註明放假的日期,讓勞工可知悉自身國定假日的權益。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將涉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例假、休息日而僱主未依法補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依法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民衆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可洽諮詢服務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