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佐開車沒禮讓撞到婦人手骨折 霧峰分局判國賠43萬

臺中市警局霧峰分局黃姓偵查佐4年前執勤開車違規,撞傷騎機車的唐姓婦人害她骨折,唐提國賠求償472萬元;法院審酌,黃員未禮讓是肇事主因,但唐女沒減速也要負擔三成責任,計算再扣除保險後,判霧峰分局應國賠唐43萬多元,可上訴。

唐女主張,黃姓偵查佐2020年11月25日早上9點多開車從南投草屯療養院出來,要穿過玉屏路閃光紅燈號誌時沒有「停車再開」就直接穿越,自己騎機車經過就被撞上,釀手骨折、多處擦挫傷。

唐女表示,車禍後釀憂鬱、失眠及焦慮,就醫療、機車修理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130萬元,扣除已領強制保險金,一共向霧峰分局求償國賠472萬3037元。

霧峰分局抗辯稱,唐女憂鬱、失眠及焦慮與本件車禍無關,也爭執相關醫療、看護費用及勞動力減損計算,也認爲該起車禍唐女自身要負擔四成責任。

臺中地院查,黃員開車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唐女未減速慢行是次因,霧峰分局車禍後已先給付唐1萬6000元,唐也收領保險54萬元,而黃任職霧峰分局擔任偵查佐,當時執行職務過失傷害,唐女求償國賠有依據。

法院審酌,唐女憂鬱、失眠和該車禍無關,但受傷後勞動力減損達10%,另受傷身心痛苦、生活不便,精神撫慰金應以50萬元適當,加上其餘醫療、看護及勞動力損失等,所受損害爲141萬元。

法院指出,該車禍黃員、唐女各應負擔七成、三成責任,計算後再扣除唐已領保險、分局先行給付部分,一共判霧峰分局應國賠43萬4109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