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警車碰撞胸椎壓迫性骨折 高雄女獲判國賠67萬元

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洪靖宜攝)

苓雅分局鄭姓員警開巡邏車行經三民區民族一路時,與機車發生碰撞,吳姓女騎士受有背部挫傷、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吳女提起國家賠償,求償92萬6844元,高雄法院認定鄭員應負85%過失責任,吳女應負15%過失責任,判賠67萬2399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9月15日上午9點55分,苓雅分局鄭姓員警執行巡邏勤務,開着警車行經民族一路與建工路路口時,右轉的警車與直行的吳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吳女背部挫傷、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送醫,在家休養超過3個月,提告請求92萬6844元國賠。

高雄地院審理時,苓雅警分局辯稱,鄭姓員警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是騎士未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

法官根據車禍鑑定報告,認定車禍原因爲「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鄭員應負85%過失責任,吳姓女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適當安全因應措施,而與汽車碰撞,爲肇事次因,也需應負15%過失責任,因此判苓雅警分局應賠67萬餘元,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