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警開回毒販車調查卻撞爛 霧峰分局國賠60萬

霧峰分局曾姓警員2021年間查獲劉姓男子涉嫌販毒,將劉駕駛的休旅車開回派出所搜索調查,途中發生車禍,車主提起國賠求償。法院調查,車禍肇事主因是曾違規過失侵害車主所有權,並參酌鑑定價格,判處霧峰分局賠償60萬3500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霧峰分局曾姓警員2021年10月6日查獲劉姓男子涉嫌販毒,將劉駕駛的休旅車開回派出所搜索調查,未料,途中竟發生車禍,該車撞爛報廢,車主是劉的姑姑劉女提起國賠求償。法院調查,車禍肇事主因是曾違規,過失侵害車主所有權,並參酌鑑定價格,判處霧峰分局賠償60萬3500元,可上訴。

劉所駕車輛是姑姑劉女所有,曾姓員警將該車開回派出所調查,行經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二段與永大街口,與林男駕駛的小貨車發生車禍,造成劉女車子嚴重毀損,發生地旁有營造公司設置的施工圍籬。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駛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劉女提國賠向霧峰分局求償。

劉女主張,該輛車價值85萬元,車頭撞擊嚴重受損,她在2021年12月12日向監理所申請停用;加上車輛毀損期間所花費的租車費、拖吊費及相關稅金等,共向霧峰警分局提起國賠,求償95萬5000元。

案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在2022年1月14日鑑定意見書,認定車禍肇事主因是曾爲支線道車,爲暫停讓幹線道先行;次爲林未減速接近、未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營造公司架設施工圍籬未依交通維持計劃規定圖說設置、妨害行車視距等。

法官依劉女聲請,囑託臺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該車市場行情約在70萬元左右,劉女提出車廠估價所需修復費用初估爲71萬8861元,修車廠評估認爲已不具修理價值,應予以報廢,她在2021年12月12日向監理所申請停用報停,車牌由監理所註銷。

法官認定,車禍肇事主因是曾違規,過失侵害車主所有權;修車費已逾市場價值,顯然修復費過高市價鑑定價格,審酌車主在2023年11月間將該車以殘值10萬元賣掉,判處霧峰分局賠償60萬3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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