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 一審判9月

兆豐案27日審結,臺北地院僞造文書罪判蔡友才應執行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餘被控罪名則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設立鑑機公司,再違法放貸給客戶,透過轉投資鑑機獲利2.25億元服務費,並在美方重罰57億餘元前賣股避損,遭檢方求刑12年。臺北地院27日審結,僅依僞造文書罪判蔡應執行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指控蔡涉犯特別背信、洗錢、內線交易均獲判無罪。

遭檢方求刑10年的兆豐金前主秘王起梆,則依僞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其餘無罪;前兆豐銀紐約分行協理黃士明被控內線交易,也獲判無罪。

檢方指控,蔡、王2016年利用兆豐資源成立鑑機,並違法放貸給潤泰集團,讓潤泰投資鑑機,違法獲取2.25億元服務費;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金檢報告認定兆豐銀紐約分行有缺失,蔡友纔沒開董事會,卻簽署不實「Cover letter」應付美方,致兆豐被重罰57億餘元;蔡、王、黃並在裁罰確定前,陸續賣股避損。但北院僅認定,蔡、王僞造鑑機董事會議資料辦理公司登記、蔡簽署不實「Cover letter」,涉犯僞造文書罪。

合議庭認爲,潤泰集團是兆豐銀長期客戶,無法認定特定貸款與投資鑑機的關聯性;蔡、王任職期間兆豐金績效良好,不能證明鑑機事件損害兆豐金;針對DFS認定缺失,蔡不開董事會,也在其決策權限之內。

此外,DFS列缺失不一定會開罰,蔡等人無從預知,且兆豐銀挨罰後,信用評等未改變,不必然影響營運,不構成《證交法定義的重大消息,合議庭判決蔡、王其餘被控犯行無罪。

另兆豐銀認爲被罰57億餘元,是蔡友才忽視金檢報告嚴重性,未積極維護公司利益,獨斷決策所致,對蔡求償這筆罰金,北院民事庭定12月17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