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一男子惡意散佈他人隱私被拘

(原標題洞口男子惡意散佈他人隱私被拘)

近日,羅女士在刷朋友圈時,無意中看到了自己的不雅照和視頻,羞憤交加,果斷選擇報警

洞口縣公安城關派出所接警後,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快速查明違法行爲人的身份信息,於12月1日依法傳喚了違法嫌疑人付某某(男,住洞口縣雪峰街道),查處一起散佈他人隱私案。

經查,違法行爲人付某某因受害人羅女士斷絕與其交往,心生不滿,便將羅女士的不雅照和視頻散佈到微信朋友圈,以此“泄恨”,給羅女士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

目前,違法行爲人付某某因散佈他人隱私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條速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洞口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