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一/請食安專家孫璐西教授有以教我
文/張中一著名的食品專家,孫璐西教授在觀策站以口述的方式發表了一篇文。坦白說,跟判決書比對以後我真的看不懂孫教授在寫什麼,只好把我的困惑寫下來望孫教授有以教我。
孫教授說:「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爲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
可是法官並沒有這樣說。在彰化地院新聞稿第5頁寫着「無論食用或飼料用之動物油脂,其原料來源均應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若該原油經過精煉程序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類食用而作爲食用油。」法官是認爲不管做爲飼料或食用,都必須來自健康豬屠體。因爲來源健康,所以最終精製成品沒有違法。法官並沒有說,油品只要精製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
孫教授說:「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
然而事實上,臺灣從來沒有規定這樣子,臺灣進口動物油脂沒有附過原始屠體的健康證明。同時,我國食品安全並沒有規定對來源管制要到程度(判決書第61頁)。實務上多數做到,對直接上下游管制。如果每一個廠商都要做到最源頭管制,我國大概所有小型餐飲業者都得倒閉。
孫教授說:「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越南是口蹄疫的疫區)」
事實上,根據證人胡大光(臺糖駐越南的總經理)所說(判決書第147頁):「我看過1次攤商他們取下含有比較多脂肪的部分,堆了一疊放在旁邊,顯然是要賣到另一個地方處理」。被告楊振益(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所說(判決書第151頁)「割起來的油拿起來榨,榨好的渣,有的人買去吃,那個價錢很好,剩下的油就賣給我。」。
大幸福所收的油,是當地人自己就在吃的肉榨出來自己就在吃的油。關於病死豬,證人胡大光說(判決書第147頁):「實際上越南在買病豬,那是拿去吃的,他們有時候烤豬挑30公斤的豬。在越南疾病死亡的豬或是死亡的豬,依照規定要全部焚燬,我沒有遇過有人要來收購這種豬的狀況」。有小病還活着豬,會有人買去吃掉。但是越南沒有像臺灣這樣子專門要收購病死豬來作爲其他用途的。證人講得很清楚、資料也很清楚。孫教授爲何無法得知,我就不知道了。
孫教授說:「臺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是很嚴格的,甚至還規定什麼部分纔可以用來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
事實上,我們來看看臺灣在2015年前還有效的CNS食用熬製豬脂的規定(越南豬油渣的製程)屬於熬製豬脂(頂新案發生在2014年因此適用此標章),允許使用的原料是「熬製豬脂: 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 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 攙入任何其他油類製得者除外。」。我國CNS的確有規定可以用什麼部位,我國CNS的規定是「什麼部位都可以用」。請問這跟越南沒有規定有什麼差別?
孫教授說:「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臺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不過孫教授沒說的是,豬油粕的作法,跟我國一般在家自制豬油幹煉的作法是一樣的。比較炫的說法叫做敞口直火幹煉。我們說越南煉豬油粕叫做回鍋油、劣質油,可是臺灣很多糕餅店自己煉豬油就是這種作法。難道臺灣糕餅都是回鍋油做的?
孫教授說:「頂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因爲頂新內部有考慮過,他們本來打算自己在越南開廠」。
可是孫教授,爲什麼頂新想要開設自己的煉油廠?因爲他們想要超越現有法令作得更好,要做溯源管理,要把所有環節自己掌控更安全(判決書第67頁)。而商業上,自己垂直掌控整個產業鏈就是知道來源有問題?那鴻海整天垂直整合,難道鴻海的供應商個個都有問題?
孫教授說:「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孫教授沒告訴你的是,運送途中酸價升高是常態,只要是動物油就會慢慢劣化。這不是辯解,是業界基本必然發生的現象(判決書第74、96頁)。
孫教授說:「可是我注意到…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
孫教授,我想請教碘價差異有多少?我們學科學的都知道,誤差是必然發生的,取樣方法也會有影響。碘價差異有超過誤差容許值嗎?鑑定人朱燕華怎麼說的:「還是怎麼取樣也是重點」。同一個油槽都在臺灣取樣,都會因爲取樣方法差異造成影響。爲什麼隔兩地不會有差異?孫教授沒有告訴我們這個差異是否有明確學理上的意義。
孫教授說:「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
但判決書很清楚告訴我們,頂新只看自己的品管部門測試的結果因爲這樣子最正確,大幸福的報告只作爲採購部門的參考,驗收時他們根本不看(判決書第74-75頁)。既然根本不看大幸福的報告,爲什麼廠長會知道碘價有變化?
孫教授說:「從食安專家的角度來看,頂新油品出問題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因爲油性的有害物質難排出的」。
孫教授沒說的是,頂新成品油沒有問題控辯雙方都不爭執。雙方是在爭執原料有沒有問題。成品油沒有問題,要去哪裡討論油性的有害物質?這是孫教授自己扎個稻草人自己打。
孫教授說:「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衆,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
孫教授沒告訴你的是,米糠油事件不是因爲精製沒去除。他是在產線製造過程中設備管線破裂導致有毒物質滲入。並不是原來有多氯聯苯,然後精製過程中沒有去除。這是不當的連結。
孫教授說:「我覺得法官應該採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場,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我想請教孫教授,本案起訴條文之一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決書第6頁),您等於指控法官未依法審判。這麼嚴重的指控,證據在哪裡?本案爭執點並不是精製後驗不驗得出來,而是檢察官沒有辦法指出原料不符合規定。既然原料沒有違反規定,違法理由何在?
法律與食安,不見得對同一件事情會有完全的角度,但是至少可以根據共同的事實討論。因此希望透過更瞭解孫教授想表達的意思,我們可以讓頂新案法律與食安的討論更有交集。我從小不太會念書,所以上不了臺大。所以對於孫教授的大文,怎麼看都覺得充滿矛盾與不解,還望孫教授能夠指點指點。社會各位先進有看法也請告知,本文將根據各位的補充與指證持續修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彰化地方法院. (20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矚訴,2. 司法院.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d.). 食用熬製豬脂. 標準檢驗局.
●作者張中一,核能流言終結者成員,IE BUSINESS SCHOOL臺灣校友會創會會長,專長爲網路資通訊系統架構,原文刊載自張中一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