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保500元車位60萬發售 業主們不幹了
11月28日,位於海珠區濱江東路上的保利康橋小區貼出一紙通知,稱從12月1日起小區的臨保車位和月保車位費用都要上調一倍有多,與此同時取消了固定的月保車位。該通知引發業主們不滿,有業主質疑調價與開發商此前發售小區車位有關,是通過升租“逼”業主購買“天價”車位。
當前,廣州市的住宅停車場收費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確定收費標準,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目前該小區停車位多爲固定的月保車位。
開發商公示的部分車位價格。
小區車位突然出售
同時加收月保費
市民張女士在2008年時入住保利康橋小區,當時小區的車位只租不售。據瞭解,最初的月保費爲400元/月,後來升至500元/月。“我家裡有兩臺車,一直以來就是在小區裡租一個固定的月保車位,另一臺車有時候停在臨街停車位,有時候也會放進小區的臨停位”,張女士介紹道,該小區的戶型基本爲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戶型,不少業主是三代同堂,一起居住,因此一戶人家通常有不止一輛汽車。
今年10月23日,小區開發商廣州市豐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豐偉公司”)在小區內貼出通知,稱將在10月25日對小區的車位進行銷售。根據業主提供的材料,當時發售的車位價格爲60-90萬元不等。
據瞭解,保利康橋小區有216戶,停車場位於小區負一負二層,共有335個車位,其中有60個車位屬於毗鄰的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廣州城市規劃技術開發服務部的辦公車位。張女士稱,在買樓時開發商曾說過,這裡戶數與車位的比例是1:1.5,車位並不是十分緊張,而以往,物業一直爲每一戶業主配套一個固定的月保車位。
然而,就在車位發售通知貼出來的兩天後,豐偉公司又貼出一張通知,通知稱經公司研究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保利康之橋大廈(即保利康橋小區住宅樓)停車場月保收費調整爲1200元/月/車,臨保收費調整爲6元/小時/車,56元/天/車封頂。張女士稱,這次的停車費升價完全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是豐偉公司擅自行動。而最令業主們不滿的是,月保停車費升價的同時,豐偉公司宣佈要取消小區月保車的固定停車位。
“家裡有兩三臺車的,如果連一個固定停車位都無法保證,那分分鐘連家也回不了”,不少業主與張女士有同樣的煩惱,而他們認爲,緊跟着車位發售通知後貼出升價通知,豐偉公司意在逼迫業主們買下固定車位。同時,也有業主質疑,樓盤是12年前就發售的,到現在才發售車位,是在捂盤。
業主:
月保固定車位不能取消
據瞭解,目前保利康橋小區業主已徵集了過百戶的簽名,不同意豐偉公司的出售車位方案與停車費漲價方案。業主們認爲,豐偉公司無權對小區車位進行出售,且升價方案未經業主同意也是無效的。11月4日,一封名爲《關於敦促豐偉公司立即停止車位出售、停止車位漲價的違法違規行爲並給全體業主一個滿意說法的函》被貼在了車位升價通知旁,署名爲保利康橋小區全體業主。
“業主們投訴到街道,街道也出面協調,當時豐偉公司答應暫停升價計劃”,另一位業主樑先生介紹道,當雙方爲升價一事仍未達成共識之時,豐偉公司又擅自張貼出了升價通知,讓業主們十分不滿。
12月1日,按照豐偉公司的通知,停車場將實行升價,但由於業主們的不配合,升價並未實施,停車場改成手動開閘讓業主們免費進內停車。
12月2日早上,保利康橋小區所在的濱江街街道辦事處再次組織豐偉公司和業主代表們坐下來進行協商。在協商現場,業主劉先生表示豐偉公司提出的車位價格非常高,偏離了正常的市場價位。“而我們作爲業主,只能選擇把車停在這裡,這完全是個霸王條款”,劉先生說道,若按豐偉公司提出的升價後的月保和臨保車位的收費標準,這將大大增加業主們的生活成本。
劉先生認爲取消固定月保車位,是打亂業主的生活秩序,“他就想造成我們生活不便,然後就得去跟他買車位了”。當天早上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協商,業主們提出的訴求是車位可以照樣出售,但月保固定車位不能取消,價格調整也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開發商:
若不取消固定車位,難以銷售
當日出席協調會的豐偉公司負責人馮先生表示,升價和發售車位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爲,以前一些老舊的管理模式已經不符合現在的市場要求。“我們只能保證每戶業主都能買到一個車位”,馮先生稱若是租的話,就無法保證。“要看業主的購買慾望,具體的服務根據現場銷售情況再實施”,而針對業主們認爲車位銷售價格高的問題,馮先生則稱,與同一江邊區域範圍內的車位銷售價格持平。
馮先生稱,目前需要取消原來所有的固定月保車位,全部先進行銷售,業主照樣可以租月保,但就沒有固定車位了。“如果那車位一直是某業主的固定月保車位,那可能會造成想買那車位的其他業主不敢買,擔心影響鄰里關係”,馮先生也提到自己的顧慮,而業主們則認爲若一些車位真的出售了,可以另外選擇其他車位變成固定月保車位,這並不影響銷售。
目前開發商和業主們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濱江街道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協調雙方進行溝通,並保證一切按法律法規進行。
律師意見
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 應協商議價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表示,根據我國《物權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住宅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但保障業主使用,不一定是固定月保的方式提供。如果業主與開發商簽署了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則應當按合同約定依法履行。
當前,廣州市的住宅停車場收費採取協商議價的方式確定收費標準,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雖然廣州市相關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沒有完成立法工作,但建設單位和停車場的經營者仍須配合,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協商過程進行指導和協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未依法協商議價,擅自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爲進行查處。
鄧剛建議,如果住宅小區的業主認爲開發商單方提高車位收費標準不合理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物價主管部門反映,要求進行調處,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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