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機上發病迫降送醫後身亡 家屬求償300萬遭駁回

▲圖爲海南航空班機。(圖/翻攝自海南航空官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張女士搭乘海南航空公司北京飛往烏魯木齊航班,在機上突然病發,機組人員啓動應變程序,並且依照她的要求緊急迫降,但在送醫急救後8小時仍然過世。張女士的家屬以航空公司救助不力爲由,一狀告法院,求償67萬餘元人民幣(約臺幣300萬元),法院認定張女士死因爲自身身體因素,航空公司已盡救助義務,因此駁回請求。

綜合陸媒報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17日開庭,張女士女兒代女指出,母親飛機上發病時,航空公司未及時提供幫助和及時迫降,導致母親死亡,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代姓女子提及,她與母親在2016年10月13日,搭乘海南航空由北京飛往烏魯木齊的班機,起飛後母親感到不適且嘔吐不止,嘔吐物中還帶有鮮血,顯示病況緊急,但是當時「機組乘務人員未開啓急救箱、採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徵召兩名乘客救治,將病情誤診爲食物中毒,直至母親深度昏迷才迫降敦煌機場」。雖然之後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治療,但8小時候宣告死亡。

代女也表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客運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承運人的義務及時迫降,沒有配備專業急救人員,沒有采取合適的急救措施,才導致母親病情惡化治療被延誤,喪失了最佳搶救治療期。因此才和父親對海航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母親死亡的50%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撫慰金計67萬餘元人民幣。

▲圖爲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當日。(圖/翻攝自中新社)海南航空認爲,代女母親的死亡是自身健康狀況造成,航空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在發現其身體有異樣後,空服員即刻向機組彙報,同時廣播醫生協助,並依照要求取來急救物品,在發現異樣後,機組及時備降敦煌進行醫療救助,因此整個過程不存在操作失誤。

海航也強調,對於家屬控訴「機組人員未開啓急救箱、乘客醫生誤診、飛機未及時迫降」等事項,都是主觀描述且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到,乘客在疼痛難忍時要求迫降,被告也同意,這是雙方共同審慎考慮決定的結果,飛機迫降後,經過8小時的檢查手術治療,乘客才於次日醫治無效死亡,因此不能簡單以事後死亡後果,來評判被告迫降不及時。

飛機提前迫降對於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經濟損失,因此雙方會審慎評估考慮。當乘客因突發疾病有生命危險時,可及時表明迫降要求,航空公司在詢問乘客病情後,初步評估若有生命危險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及時迫降。最終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依據不足,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