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採集森林產物「除罪化」 紅檜等貴重木可提案開放

農委會林務局今(4)日會同原民會頒佈《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遊升俯攝)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中常會採集森林野菜林木、果實等使用,但因國有森林的自然資源均屬國家所有,原住民常因此觸法。農委會林務局今(4)日會同原民會頒佈《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讓原住民採集野菜、野果得以「除罪化」,採取紅檜貴重林木亦可有條件開放,幫助原住民山林文化與生態智慧得以延續。

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民國93年《森林法》增修時即規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森林,原住民可依其生活慣俗需求採取森林產物,但因傳統領域未劃設,亦無相關採集規則可依循,原住民運用山林資源時有觸法疑慮,94年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便是有原住民因搬運颱風災後櫸木殘材部落運用而遭起訴。

規則施行,未來原住民採取野菜、野果、樹皮灌藤菌類等森林副產物將不需申請,只要有身分證明文件備查,即可採取自用。

林華慶指出,但對於林木、竹子等森林主產物及部分有條件採取之副產物,包括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如紅檜扁柏牛樟等,《文資法規範臺灣穗花杉等4種珍貴稀有植物,以及野蘭花、牛樟芝等指定物種,因經專家評估非原住民生活慣俗會使用,多屬商業非法採集目標,故不開放個人採取,但若是部落集體經營所需,有明確使用目的,仍可經評估、有條件開放。

林華慶舉例臺東達魯瑪克部落男子結婚時要揹九芎作爲聘禮,便需要到森林中採取,這類森林主產物及有條件採取之物種,未來可由原住民部落、團體提案,經主管機關覈准發給許可證,採取利用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蔡志偉表示,採物規則讓原住民採集運用自然生態資源除罪化,且規則明定行使權利主體擴及原民部落團體,是重視原住民集體權的展現,對有條件採取物種的規範,使用「提案」、不用「申請」字眼,亦彰顯《原基法》政府與原住民共同管理自然資源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