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涉嫌收賄判17年 上訴大逆轉無罪!法官:不能靠片面指證
高雄市在4年前爆出官警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案,收賄500多萬元,其中5名官警依《貪污治罪條例》最重判處21年有期徒刑定讞,而同涉案的鳳山警分局巫姓前警員,在一、二審被判有期徒刑17年,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高分院更一審在14日改判無罪,案件大逆轉。
判決文指出,前鳳山分局陳姓警務員、許姓巡佐以及巫姓警員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在任職期間收受鳳山區9家賭博電玩業者賄款,並答應業者,如果按月付2至3萬,會提早告知警方臨檢消息,前後收受次數多達87次,涉嫌收賄308萬元。
巫姓警員向檢方表示,不知道相關業者有經營賭博性電玩,也沒有向業者收受賄款,不過經證人指證,加上查扣到的桌曆有註記收賄時間,法院認定前巫姓警員收賄共計29次,收賄8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巫姓警員17年有期徒刑。
巫姓警員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爲,巫姓警員涉嫌收賄期間並無和業者電話聯繫,認爲不能靠業者和證人片面指證,就認定他有罪,因此改判無罪,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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