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元罰單找不到地址又未公告 車主抗罰成功
姜姓民衆違停被開罰600元,但未收到通知單,向臺北地院提告抗罰成功。(黃捷攝)
姜姓民衆違停機車挨罰600元,但臺北市交通裁決所找不到其住址寄送罰單,又疏未刊登公告,姜民無從知悉被開罰,提告請求撤單。臺北地院認爲,交裁所未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姜民2018年8月1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某畫設黃線處違停,遭停車管理工程處舉發,交裁所遂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姜民應於同年9月17日以前陳述意見或繳納罰鍰,但他得知此事時早已過了繳納期限。
姜民提告主張,他未曾收到違規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被開罰單,裁處程序不合法,請求撤銷原處分;交裁處則抗辯,通知單寄送至車籍登記地址,因無人簽收退回,後改以辦理公示送達,原處分核無違誤。
判決指出,交裁所寄送通知單至車籍地址,因無人簽收退回,姜民現住所又不明,暫至松山戶政事務所,交裁所只要命爲公示送達,並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告知姜民得隨時領取通知單,就算合法送達。
但經法院調查,本案中停管處僅排定登載網路公報,尚未刊登,舉發通知單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公示送達程序,因此對沒有合法送達效力,舉發程序顯有瑕疵,因此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