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警遭刺殉職】三問刺警事件制度面
▲加派260名鐵警,以及購買250支電擊槍,可能與基層的需求有距離。(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勇警李承翰殉職了,我們除了要表示敬佩與哀悼外,還要在制度面表示三點不同意見。
第一點就是,事發至今未見官方正式的說明,例如嫌犯究竟有無心理層面的問題,嫌犯何時身藏兩把短刀等。我們只看到聯合報側面報導說,當時的確是兩人服勤、勇警身上的確攜帶警槍等。爲何連基本的事發經過官方都不願意講?應該是與「偵查不公開」有關,但偵查爲何不公開?應與保護嫌犯名譽及防止串供有關。然而,本案是單獨殺人的現行犯啊,不是一羣白領階級的內線交易案。因此上述不公開的理由並不存在。既然如此,主其事的嘉義地檢署在偵訊兩日後,應該有人正式出來說明,假如還不說明,那就是怕引發社會不良效應,而想隱晦了事。
但嫌犯身上有刀是事實,坐車爲何帶刀?倘若沒有勇警上前,會否其他人變成犧牲者?這些狀況連同捷運鄭捷案、高鐵炸彈客案、臺鐵炸彈客案等,合起來就會讓人懷疑大衆運輸系統與怪客間的關係,這樣還不值得將案發經過正式向社會大衆說明嗎?
說明後,可能有第二點制度上的問題了,那就是有無必要在大衆運輸系統上裝置金屬探測器等設備。我們在法院都看過這類器材,其他國家或境外地區在大衆運輸系統上也有這類設備,搭乘飛機之前更要經過繁雜的這類檢查。高鐵乘客有限、站體寬闊,加裝這類探測器,是否應該是高鐵公司對旅客應有的保障?捷運系統應該相同道理。難道我們一點危機意識都沒有嗎?
第三個制度上的問題就是,加派260名鐵警,以及購買250支電擊槍,可能與基層的需求有距離。因爲,勇警殉職時本就是兩人執勤啊,電擊槍假如是兩根電線射出時會出電而讓兩公尺外的人暈倒的那種槍,則要想在車站或車內使用,也會有問題的。倒不如要想辦法讓警察出勤時都能身穿輕於防彈夾克的防刀夾克,以及敢於使用殺傷力較小的武器,例如辣椒水、電擊棒、電子逮捕繩、八戒杖等。
員警在使用警槍時經常出現各類麻煩,甚至吃上官司、身家不保,這早已是警察基層周知的事實。但即使使用辣椒水,臺中地方法院也有一個案例說:「辣椒水不是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警械,其造成人眼傷害應依一般刑法判處罪刑」,可見基層真正在意的是,使用致傷武器後難以獲得檢察官及法官的認同,更不要說是致命武器了。
我們看到各類刑事糾紛,例如醫生致死傷事故,有醫事鑑定;交通事故,有肇事鑑定;火災事故,有火災鑑定;唯獨警察使用致死傷武器後,都不用鑑定,只要檢察官、法官自己鑑定即可。這個實在無法讓電光石火之間要決定動不動用武器的現場人員難以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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