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吸睛判決證明憲政仍然存在
27臺人任大陸社區主任助理,各遭內政部裁罰10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違憲,判決撤罰。(黃捷攝)
在戒嚴時代,對岸是匪區,與對岸來往就是「共匪同路人」。解嚴後兩岸恢復交往,狀況改變,訂出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入法治常態。但是,最近幾次修法,臺灣似乎又回頭走上戒嚴時期的舊路,可用兩項用語模糊的法條爲例,以爲說明。
《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有兩類情形臺灣人未經許可不得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爲機構團體成員: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構、團體的職務或成員;二、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陸委會公告者。
同法第33-1條則規定,非經許可不得爲兩種行爲:一、與大陸地區黨政軍、具政治性機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構團體,爲任何合作行爲;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爲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爲。
陸委會曾經公告認定是否因影響臺灣安全安定甚鉅而觸法的三原則,一是國家認同或基本的忠誠度,二是對臺統戰工作,三是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什麼是政治性,什麼不是?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不是?什麼是國家利益?什麼是政策需要?什麼是對臺政治工作?什麼是合作行爲?什麼是有妨害之虞?誰算是缺乏國家認同或基本的忠誠度呢?都由臺灣政府的主管機關說了算?對岸一向以爲無往不是統戰,所以與之交往就都算是敵人統戰的同路人?臺灣人受處罰,難道根據對岸說的算?
這麼一大串不確定的用語,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客觀的定義,都交給主管機關決定,根據敵我意識的政治正確決定其適用的範圍,臺灣還能否認走回威權,自詡爲「法治國家」?
月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一則吸睛的判決。27位臺灣人因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一職遭內政部指稱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處以罰鍰10萬元,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北高行的判決所持的理由是,兩岸任何交流可能都有統戰目的,臺灣是民主開放的社會,資訊充足而暢通,民衆自有充分的判斷力,不能只因對方意在統戰,就自我退卻而拋棄我方基本價值,以爲臺灣人會成爲惠臺措施的宣傳樣板,就不問統戰影響爲何,而一概禁絕臺灣人民擔任不具政治性任務也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如對岸的地方「社區主任助理」),限制選擇職業的自由。
至於對岸要求任職者須認同九二共識,而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以此爲處罰應聘者的理由,形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使得人民因政黨輪替政權更迭,因政治正確翻異而無所適從,與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意旨不合(釋567),主管機關的裁罰爲無理由。
還記得總統曾經宣示,「只要我當總統的一天,我會努力,讓我的國民,沒有一個人必須爲他們的認同道歉」嗎?《兩岸條例》的修法政策與開罰處分,只會予人指責,主導兩岸政策的總統與其政府說一套做一套,心口不一,民主金玉其表,威權敗絮其中而已。
沒人知道,但是此際該爲北高行法院判決鼓掌喝采!道理很簡單,判決顯示了行政法院瞭解自己是爲人民權利服務的司法,不是爲統治權力效勞的司法,這恰可成爲區別憲法之治與威權統治的指標。
國家安全無限上綱,那是威權統治的絕招,誰執政時使用這項手段,誰就成爲威權統治,抓誰放誰都只憑政治好惡而已。使用敵人的手段對付敵人,很快就會變成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