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超重3公噸吞1.4萬罰款 貨運公司主張「誤差值」免罰!判決結果出爐

臺中市吳姓男子去年駕駛曳引車載運砂石,因超重被裁罰1萬4000元,記違規1點,吳男任職貨運公司主張儀器有「誤差值」,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上個月28日做出駁回判決。(王煌忠攝)

臺中市吳姓男子去年駕駛載運砂石的曳引車,因過磅超載3.12公噸,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告發,開罰1萬4000元罰款,記違規紀錄1次,吳男所屬貨運公司主張執法儀器易發生誤差,主張有10%「寬容值」,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爲,曳引車違規行爲屬實,無所謂容許超重百分之10情事,判貨運公司敗訴。

去年9月12日下午3點25分,吳姓男子駕駛限重35公噸曳引車,載運砂石進入臺中市1處地磅站,過磅總重38.12公噸,超載3.12公噸,經臺中市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警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吳男所屬貨運公司提出申訴,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違規事實明確,裁處罰鍰1萬4000元,並記違規紀錄1次。

貨運公司不服裁決,主張參考《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13款精神,對於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覈定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10%,且無肇事責任者,得免予處罰,吳男並無違規或肇事,且高速公路過磅站亦給予10%磅器「誤差值」,原處分顯有錯誤,因此對臺中市交通裁決處提起行政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本件的固定地秤,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公差原則爲千分之1,且尚在有效期限內,認曳引車違規超重3.12公噸,不僅遠超過法定公差值,更無所謂容許超重百分之10情事。

另外該輛曳引車覈定總重量爲35公噸,經過磅測量爲38.12公噸,超載比率達8.9%,而車輛載運超重影響駕駛人對車輛控制力,也危及其他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執勤警員斟酌結果,據以掣單舉發核無違誤,貨運公司請求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