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內時速195公里狂飆 他慘吞2萬4罰單 不服提告結果出爐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處分,他開車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他以時速195公里狂飆,遠遠超過最高速限90公里,他遭處分罰鍰2萬4000元,蔡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處分,他開車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他以時速195公里狂飆,遠遠超過最高速限90公里,遭處分罰鍰2萬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蔡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他敗訴確定。

蔡男開車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6點,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處時,被警方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時速爲195公里,警方依採證照片,認定他駕駛有「速限9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爲195公里,超速105公里」之違規事實。

蔡男遭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2萬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以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他猶有不服提起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並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蔡男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爲論斷,蔡的上訴沒有理由,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