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悅行政處罰結果出爐:公司及責任人合計被罰逾2500萬元
8月15日,ST永悅(永悅科技,603879.SH,股價2.78元,市值10.03億元)公告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於重大合同臨時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永悅科技及相關責任人遭到處罰,罰款合計金額超過2500萬元。
此前,《每日經濟新聞》多次發佈關於永悅科技存在上述問題的報道,包括等。上述報道發出後,伴隨永悅科技回覆監管問詢和證監會調查披露了進一步信息,印證了《每日經濟新聞》上述報道。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永悅科技時任董事長陳翔組織策劃關聯方佔用永悅科技資金,且未及時組織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時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朱水寶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阻止資金佔用事項的發生,未能充分保證永悅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雖在調查過程中表示已盡職履責,但表述理由和相關證據不足以支撐其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總經理徐偉達在審批永悅科技採購及付款申請時,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阻止資金佔用事項的發生,未能充分保證永悅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朱水寶和徐偉達提出申辯意見稱,罰款遠超其薪酬及承受能力,影響其家庭的日常生活,請求減免處罰。
對此,《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申辯人提出的處罰遠超其薪酬及承受能力影響申辯人及家庭的日常生活,提出減免處罰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綜合三項違法事實,永悅科技被罰1300萬元,陳翔被罰1050萬元,朱水寶被罰100萬元,徐偉達被罰70萬元。
此外,鑑於陳翔主導、策劃、指揮、實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違法行爲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因此被採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