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警縱放人犯又非法蒐集個資 辭職後仍遭懲戒

4年前擔任宜蘭縣礁溪警分局員警的遊姓男子,縱放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的人犯,借職務取得民衆個資,又假借職務機會、權力傷害民衆,懲戒法院將遊男判決降2級改敘。(本報資料照片)

4年前擔任宜蘭縣礁溪警分局員警的遊姓男子,縱放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的人犯,借職務取得民衆個資,又假借職務機會、權力傷害民衆,案發後他已辭職;刑事部分他獲緩刑3年確定,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將遊男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遊男2018年凌晨擔任值班勤務時,遇計程車司機搭載1酒醉男子請求確認身分,惟該男子因酒醉無法陳述住所並拒絕出示證件,遊打電話給陳姓副所長請求協助,陳返所後發現該男子爲宜蘭分局邱姓小隊長,過程中邱與遊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遊因此受傷。

邱姓小隊長多次辱罵遊,遊將邱壓制在地並以現行犯上銬逮捕,警分局的長官據報前來發現邱當時已陷入泥醉,應以管束方式處理,遊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原記載邱涉犯妨害公務罪嫌之犯罪事實,之後讓邱自行離去而脫離,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

另遊男在2018年12月30日下午執行勤務時攔查車輛,許姓駕駛疑似不慎壓傷遊的左腳,游回派出所內利用警用電腦,接續查詢許的相片、戶役政資料及前案紀錄,蒐集其個人資料、列印後檢附向宜蘭地檢署遞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2019年4月7日凌晨遊男騎乘警用機車行經宜蘭縣壯圍鄉壯濱路某處,見李姓民衆急欲由靜止之機車下車進入屋內,乃猜測李是酒後駕車,竟以手拉住李的後腰帶,阻止其進入,過程中因想要將李上銬而與李發生扭打,並噴灑辣椒水,致李受傷。

臺灣高等法院考量遊男犯罪後已自我反省,與被害人和解,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年1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3月,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各罪均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24萬元確定。

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考量遊男行爲後坦承違失行爲,尚知自我反省,且依刑事判決所載其與部分被害人和解,部分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