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18年無消息 連電話號碼都不知!他對養子死心了
已經18年毫無音訊,連電話號碼都不知道,他對養子死心了,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1997年收養阿華(均化名)爲養子,不料,阿華離家後已多年無聯繫,最後一次聽到阿華的消息,大概是在18年前,之後就沒阿華的音訊。阿國表示,他連阿華現在住哪裡,電話號碼都不知道,過年過節也不曾回來,因此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依法請求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阿華雖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有未提出書狀作爲意見或陳述。阿國的姪女則是到庭證稱,阿國收養阿華的事情,她有聽奶奶及父親說過,當年收養後,有次阿國帶着一個人來到她家,她聽奶奶說那是阿國的養子阿華。
當時他們的互動還OK,就像家人一般的相處,那是她20幾歲的時候,她今年52歲了,後來她就沒有再見過阿華。她有聽奶奶、父親及阿國說過,「阿華失蹤了」,而阿國現在是自己一個人獨居。
法官審酌˙ 國語阿回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但是雙方近10多年來均無互動或聯繫,阿華也沒有照顧或扶養阿國,2人無親子間應有之經濟扶養互助關係,也無親子一般的互動往來及精神上的相互扶持,親子關係已有名無實。
法官認,阿國提出本件請求,堅持終止收養關係,而阿華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雙方的感情及信賴已出現重大破綻,且達無從回覆之程度,僅有收養之形式,無實質父子親情之維繫,顯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旨相違背。
日前依法宣判,雙方收養關係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阿國請求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