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蕙如網軍釀外交官自殺遭判刑聲請釋憲 法務部:受辱唾面自乾?

「卡神」楊蕙如因日本關西機場事件時率網軍污衊駐大阪辦事處,遭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她認爲刑法第140條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言論自由、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爲該規定是要保護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的名譽權,確保國家公權力和法行使,與言論自由同屬憲法保障的權利。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在結辯時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當然高於其他基本權利,也不是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都低言論自由一截;她拋出遭判定有罪的言論「你哄幹」、「你娘地卡蓋蓋好咧」、「你不要在那邊沒懶覺」、「警察又怎樣,恁爸連警察都照打啦!幹你孃!」質疑這有促進公益的性質嗎?這類話本質除了侮辱還是侮辱,有需要受到保障嗎?她說,大阪辦事處因遭網軍攻擊,公務員不想被羞辱,留下遺言後自殺,侮辱性言論透過網路推波助瀾的殺傷力不容小覷,立法者立法處罰有違反比例原則嗎?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今審理的主案,是由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池所聲請,他在審理3件妨害公務案時,認爲侮辱公務員罪侵害被告的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其中一件爲受刑人徐鴻彰的侮辱公務員罪案,徐2016年8月間在彰化監獄拿原子筆在牆壁上寫字、咆哮監獄管理員,被認定影響秩序,3名管理員要戒護徐至違規房時,徐用閩南語辱罵3人「幹你孃」、「幹你老爸」。憲法法庭將10案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今請楊蕙如的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聲請法官陳德池等人出席,關係機關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副司長簡美慧與主任檢察官劉怡婷代表,另邀專家學者張嘉尹、許恆達出席。

憲法法庭整理出五項爭點,第一是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後段侮辱職務之規定,是否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其次,這項規定保護的法益爲何?是要爲保護國家法益(公務執行)或個人法益(名譽權),或其他?如是爲保護國家法益,爲何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的言語,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第三是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一詞是否明確?第四是適用範圍是否過廣的問題,如「公務員」範圍、如爲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是否應予以限縮?第五點是如何界定「依法行使之職務」,這與2022年修法時經刪除的「侮辱公署罪」差異爲何?

訴訟代理人陳澤嘉律師不認爲公權力的運作會因「侮辱」就受到影響,刑法另有第135條可規範;就法律明確性部分,也付之闕如。法官陳德池認爲不管講的話有沒有水準,都不應被放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之外,國家要被尊重是要依法行政,而不是透過刑罰來讓人民尊重國家。他認爲公務機關應無人格權可言,公務員被人謾罵,難道就無法執行職務?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聲請人怎麼會推出人民對公務執行只能「噤聲」的結論?有說不能講話嗎?大法官詹森林則詢問法務部,公務員會因民衆的嘲笑、挑釁而就無法行使嗎?在刪除侮辱公署罪後,還需要保留侮辱職務罪嗎?

另外陳德池聲稱已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來處理,但昨天在憲法法庭辯論「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時,陳又主張公然侮辱罪違憲,詹森林納悶這是否矛盾?陳德池說,如果遇到民衆開庭時不理性,可能會調病歷看看對方是不是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若無,將以法院組織法第95條來處理;社會上對法官有很多批評,他認爲應虛心面對,「我就很砥礪自己」。

簡美慧指侮辱不僅是言語,還包括潑水等,難道遇到民衆潑水、潑糞,不用花時間處理嗎?還是要唾面自乾?如果大家都可以隨意踐踏公務員,法官判決也被質疑「是不是收錢」,這絕對不是百姓之福。郭永發也跳出來說,沒有一個公務員在現場被侮辱了,還可以若無其事地繼續執行職務。

陳偉仁在結辯時表示,罵公務人員「米蟲」,但米並不會消失,有必要處罰嗎?本條文所保障的法益並不明確,如果焚燒國旗並稱「爛就是爛」,算是侮辱公務員職務嗎?陳德池則說只有「假消息」纔會妨害公務順利進行,纔有處罰的必要,人民在面對公權力的時候,粗話既是弱者的武器,也是內心的悲鳴,這不過是滿足「暫時的快樂」。

強臺「燕子」2018年9月4日重創關西,6日PTT網站有網友貼文批駐日代表處沒協助的文章,接着就有另篇「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的爆卦文,替駐日代表謝長廷說項,更批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羣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黨國餘孽」。後來被查出挺謝、批大阪辦事處的文章是蔡福明所寫。楊蕙如被認定是網軍業主,下線蔡福明在網路上發文公然侮辱,原本臺北地院依侮辱公署罪判楊女與蔡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兩人上訴,因侮辱公署罪已修法刪除,臺灣高等法院改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各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當然高於其他基本權利,她拋出遭判定有罪的言論,質疑這類話本質除了侮辱還是侮辱,有需要受到保障嗎?圖/取自司法院影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