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產假4周 勞部:恐影響育齡女性就業

立院衛環會審查勞基法修法,立委提案增訂有薪流產假,勞動部迴應雖然增加薪水有限,但擔心讓育齡婦女受到隱性的就業歧視。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提案修法「勞動基準法」,提出延長產假四周、增訂有薪流產假,昨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勞動部長何佩珊表示,這些提案皆由僱主負擔,但國內事業單位多數爲中小型或微型企業,恐造成育齡婦女受到隱性就業歧視;若要推有薪流產假必須「公共化處理」,由政府編預算因應,勞部將往此方向研議。

多位立委提案將產假從八週延長爲十二週,立委王育敏表示,延長女性產假是多年議題,始終無法突破,但鄰近的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產假皆多於臺灣。何佩珊指出,目前臺灣明文規定可請的安胎假、產檢假、產假等加起來已有十五週,不輸給先進國家。至於是否間接影響僱用育齡女性的意願,也應考量。

至於多位立委提案增訂一週或五日流產假,勞動部迴應,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明定「妊娠未滿三個月」及「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之女性勞工,可請一週或五日之產假;適用勞基法的女性勞工,亦可改請普通傷病假,勞動部稱提案立意良善,仍恐造成對育齡婦女就業的隱形歧視。

立委林淑芬質詢時抨擊這種答覆纔是「歧視女性」,更批評「打着反對女性被歧視,卻又提出歧視政策。」她指出,紐西蘭四年前通過法律,保障流產女性及其伴侶可以請三天的給薪「喪假」,流產對於女性來說不只是生理上的損害,更需要心理上的調適;唯獨女性才需要流產假,勞動部卻要女性勞工與其他人相同,請普通傷病假、拿半薪。

何佩珊表示,會針對有薪流產假評估,目前的提案都由僱主給付有薪流產假薪資,僱主能否做到,仍需評估;若要做,必須「公共化處理」,評估政府是否可編預算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