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決定》每日問答|如何理解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這是對我國平臺經濟發展和監管提出的重要要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推動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對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先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平臺經濟是以互聯網爲平臺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的經濟活動總稱。平臺經濟是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形態,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代表和載體,爲擴大需求提供了新空間,爲創新發展提供了新引擎,爲就業創業提供了新渠道,爲公共服務提供了新支撐。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在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平臺經濟吸納了超過2億靈活就業人員,截至2023年6月底,市場價值超過10億美元、超過100億美元的平臺企業分別有148家、26家,總市值規模達到1.93萬億美元。特別是,平臺經濟打造了前所未有的全新創新生態,集聚了大量的創新資源,成爲前沿技術的策源地和試驗場,成爲推動通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變革的關鍵力量。
第二,把握平臺經濟特徵規律、健全完善平臺經濟治理工作十分緊迫。平臺經濟利用巨大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以及跨領域、上下游生態系統黏性,容易形成強者愈強的馬太效應,形成寡頭甚至一家獨大的壟斷市場結構。平臺企業往往擁有海量用戶,掌握巨量數據、涉及衆多領域、連接海量主體,容易出現藉助市場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和平臺從業者利益等問題。如何把握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加以合理規範和引導,是各國共同面臨的監管難題。美國對平臺企業採用“避風港”原則,強調第三方責任,更多豁免平臺的直接責任;歐盟創立“守門人”規則,連續引入《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數字服務法案》等,旨在強化平臺企業治理責任。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近年來我國堅持統籌發展和規範、活力和秩序,不斷健全平臺經濟治理機制。我國相繼修訂反壟斷法、發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出臺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政策舉措,平臺經濟監管取得積極進展。但從總體上看,不少工作仍處於探索中,尚未形成系統性經驗。
第三,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加快推動平臺經濟治理轉入常態化監管階段是工作重點。我國平臺經濟監管模式和治理體系與平臺經濟自身特徵還沒有完全匹配,要遵循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發展規律,系統謀劃、綜合施策,在監管理念、體系、模式等方面改革創新,着力打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讓企業敢闖敢幹敢於長期投入的制度環境。一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完善監管。持續提升平臺經濟領域監管法治化水平,提升監管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重大監管政策在制定過程中要加強與企業、社會公衆的常態化溝通,加強合法性審覈、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等。把握好監管法規和政策出臺調整的時度效。二是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數據是平臺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要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促進數據合規高效便捷使用,把我國海量數據和應用場景優勢充分發揮出來。三是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維護好消費者、平臺從業人員等相關羣體利益。更好維護市場秩序,有效鼓勵創新創造。四是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平臺經濟跨部門監管協同機制,加強跨區域跨層級監管聯動,強化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網絡安全審查等常態化監管工作的協同配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