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決定》每日問答|如何理解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對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前提下,順應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不斷完善並賦予經營體制新的內涵和長久制度活力,提出了明確要求。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我們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充分證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符合我國國情農情實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極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社會生產力,受到廣大農民的擁護歡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需把握好4個方面。

第一,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安徽小崗村實行“大包乾”開始,我國農村土地陸續開始第一輪承包,承包期一般爲15年。1993年,中央明確第一輪承包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給農民吃上了長效“定心丸”。2023年開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相繼到期,今後5年是高峰期。《決定》提出,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試點。這項工作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強,要按照中央有關政策要求,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因地制宜細化實化政策措施,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保持穩定、順利延包,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第二,深化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實行承包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創新。要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體系,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要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第三,完善農業經營體系。家庭經營在極大調動農戶生產積極性、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的同時,也面臨經營規模過小、組織化程度低、與大市場銜接難等現實挑戰。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小農戶仍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面,必須在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前提下,以小農戶爲基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爲重點、社會化服務爲支撐,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解決好“誰來種地”問題。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有條件有意願的小農戶發展家庭農場,促進農民合作經營,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另一方面,要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小農生產基礎上促進生產規模化、經營現代化,將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

第四,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集體經營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的重要一層,只有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和作用,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優勢才能充分釋放和彰顯出來。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構建產權明晰、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農村集體自身資源條件、經營能力,因地制宜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發展途徑,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要實事求是,不能層層下指標、搞“一刀切”,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體系,嚴格控制集體經營風險,堅決遏止新增債務,充分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確保集體經濟收益造福農民羣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