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買抽獎品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尾牙或春酒,因支付場地租金、主持人費用等活動支出,或因抽獎活動而購買摸彩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農曆年關將至,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尾牙或春酒,因支付場地租金、主持人費用等活動支出,或因抽獎活動而購買摸彩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外,雖然贈與員工不屬於銷售行爲,可免開發票,但若將購入備供銷售的貨品,轉作爲員工抽獎獎品,進貨時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應依時價開發票,違者將罰。
舉例來說,一間有販售無線藍牙耳機的甲公司,爲辦尾牙摸彩活動,新購入十臺平板電腦作獎品,購買價額含稅爲210,000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的進項稅額10,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甲公司又將其進貨但尚未售出的十個無線藍牙耳機,轉作爲員工的尾牙摸彩獎品,國稅局指出,甲公司當初進貨購買時,已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是爲了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這類憑證所含的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購入獎品贈送員工,不屬於銷售貨物,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營業人若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爲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法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