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翔寧/學生不想升旗就被記過?訴願決定撤銷是說啥
前陣子,媒體報導一則新聞,標題以「司法首例!高中生未升旗遭處分,告贏教育部」或「拒絕參加朝會遭記過花蓮高中生提訴願勝訴」,新聞一出,明顯以年輕學生爲主的意見是「以後不用參加沒意義的朝會了」、「缺席朝會不能記小過啦」;相反的則是,來自教學現場的擔憂,以後會不會連學生缺席都沒辦法管?究竟這則判決說了什麼?是否會爲教學現場帶來重大的改變呢?
首先要先跟大家介紹的概念是「訴訟權」。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經用一個非常生動的比喻來說明訴訟權,她說:「法院是受苦的人可以喊痛的地方!」所謂的訴訟權,就是給予人民喊痛的機會,而訴訟的目的,就是當人民的要求有理由時,法院就應該對於人民的吶喊,給予迴應除去他們的苦、撫平他們的痛,實現權利的過程。然而,我們這個國家在過去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喊痛的機會」,具有某些身分的人們,被認爲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下,是不被允許尋求訴訟救濟的,例如學生、公務員、受刑人都是。
以學生訴訟權來說,經歷過三次轉變,逐步取得訴訟權保障,第一次是釋字382號解釋,當時大法官肯定「所有學校學生,不分年紀」在受到「退學」這種影響受教權的處分,可以尋求法院救濟。第二次是16年後的釋字684號解釋,單獨針對「大學生」進行放寬,不僅是退學,只要侵害學生的「憲法上的各種權利」,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又過了8年,來到釋字784號解釋,大法官終於想起被遺落的中小學生,宣告中小學生享有和大學生一樣的訴訟保障。
以上這三號解釋,代表了學生的訴訟權從無到有的轉變,也宣示了在學校裡除了受教權之外,學生其他憲法權利也可能受到限制。例如釋字684號解釋的當事人就是因爲在校園張貼「挺扁海報」被禁止而起訴,貼海報可和受教權沒什麼關係,而是侵害了當事人的言論自由。
事情到了今天,學生可以告學校嗎?答案是肯定的,在過了漫長的24年後,臺灣的學生終於完整的擁有了向法院「喊痛的機會」。
法院迴應「訴願決定撤銷」是在說啥
我們看一下一開頭說的判決,媒體標題多使用「告贏」、「勝訴」的字眼,這則判決到底說了什麼?(花蓮地方法院行政庭108簡54號判決)
原告陳同學是花蓮高中2019年6月份的畢業生,在畢業之前曾因三次「重要集會」(升旗或防災演習)無故未到,經勸導未改善而被記了三支警告,原告不服,提起校內申訴被駁回,又向教育部訴願也被駁回,因而向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法院就此的迴應是「訴願決定撤銷」,針對「原處分」(三支警告)究竟違法與否未有說明。簡單地說,法院只是把「消失的訴願」還給陳同學。判決後,陳同學被記的三支警告還在,只是「回覆到」還沒提起訴願之前,法院沒說花蓮高中記陳同學三支警告違法,也沒說重大集會缺席不能記過。
法院判決的兩個理由,首先,因爲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是在2019年10月30日作成,也就是釋字784號解釋作成的5天后。如前所述,在784號解釋作成前,高中生針對「不是退學的處分」,是不能提起訴訟的(注1)。但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明明在784號解釋之「後」,卻忽略這一點重要的改變,因此法院認爲教育部的訴願不受理決議違法的原因之一。
再者,行政機關的訴願程序和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在功能上有差異,前者可以審查該處分「違法或不當」(注2),後者只能審查是否「違法」(注3)。上級機關可以說這個處分是「不好」或「不法」,但是法院只有說「不法」的功能。這是因爲,受理訴願機關往往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同屬行政權的一部分,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察程序,和行政訴訟這種由法院進行外部監督的方式,終究不同。
▲現今學生在資訊獲得或思考上都有長足的進步,那不如就和他們建立良好溝通,或許會是更有效的一條路。學生若遇到不公當然也有喊痛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進行懲處時須更謹慎。(圖/視覺中國)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立高中的獎懲規則規定,「重大集會缺席,視其情節輕重,記一支警告到一支小過」,當學生違規時,學校就可以在一支警告到一支小過之間進行選擇,這個過程被稱爲「裁量」。但對對法院來說,無論是一支警告或兩支警告甚至是小過都是合法的,因爲仍然在合法的裁量範圍內。對教育部來說,因其爲該高中的上級機關,除了罰超過的情況(如一次記四支警告)可以加以撤銷外,更可針對個案進行審查。
這時訴願機關在這裡就發揮了行政法院沒有的功能,而本件法院也是基於此種考量,決定撤銷訴願決定,給予陳同學再一次訴願的機會,讓教育部好好看一下這三支警告是否「適當」。
所以回頭看,陳同學真的贏了嗎?我會語帶保留地說贏了一半,因爲陳同學真正想要的是法院替他撤銷那三支警告,但法院給他的卻是「贏得再一次訴願的機會」,應該不能算是圓滿的結局,只能待陳同學再次訴願,纔會知道結果。
學生當然有喊痛的權利
這則判決帶給我們的啓示是,提醒教學現場的老師們,「學生也是完整的人,你們做的決定是有可能侵害他們權利」,尤其這則判決特別指出,對學生記過,會造成學生被扣操性成績(損害受教權)、會讓他丟臉(損害名譽權)等不利影響,所以未來在作任何懲處時,必須更加謹慎。
但也必須同時和老師們說,不必過度擔心教學現場從此遍地烽火,因爲大法官在相關的三號解釋中,均對法院判決畫下界線,要求法院在審查時尊重學校及老師的專業(注4)。
身爲教育系的逃兵、法律系的菜鳥,我在看待這則判決的時候,內心是矛盾的,一方面欣喜學生也和普羅大衆一樣有了基本喊痛的機會,但同時也可以體會仍在教學現場努力的老師們可能的擔憂。
「和諧的校園」從來就不是靠壓抑學生的訴訟權來達成的。以這個案件來說,本身法律問題並不複雜,真正爭點在教學現場的許多制度是否合理?爲何讓學生忿忿不平?看看今天的學生,無論在資訊獲得或思考上都有更長足的進步,那不如就和他們建立良好溝通,或許會是更有效的一條路。
附註:
注1:釋字784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把學校對學生所做的「處分行爲」說的更清楚,認爲包含行政處分和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無論是哪一種都可以提起救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
注2: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爲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注3: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爲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爲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爲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注4:這被稱爲「判斷餘地」,是一種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決定的界線,在現實層面上,也因爲有這樣的原則,從684號解釋後,大學生可以對學校提告,但勝訴者了了可數。另外,法院也只會針對「違法」的處分進行撤銷,而不及於「合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