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犯陳勇志「4個月殺4人」…近距狂轟8槍 更二審判死

陳勇志犯下多起槍擊、槍砲案件名列臺灣1990年代十大槍擊要犯之一。(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名列臺灣十大槍擊要犯之一的陳勇志,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間,4個月先後犯下3起槍擊案,共造成4人死亡。其中,陳勇志1997年3月12日到臺南路易十三KTV」飲酒作樂,與其他酒客發生口角,竟持槍對方4人連開8槍,造成2死2傷。陳一審、二審、更一審都被判死,臺中分院更二審認定他泯滅人性,28日判他死刑。

陳勇志1997年12月到臺中金錢豹夜總會飲酒作樂,與一名廖姓舞小姐發生口角,結帳離去後又持槍折返,在夜總會大廳櫃檯舞池開槍掃射,造成一名女子曾明娟流彈擊中腹部死亡。

1998年3月12日凌晨,陳勇志到臺南路易十三KTV飲酒作樂,因爲朋友隔壁包廂與其他酒客發生衝突遭人圍毆,陳男竟持槍朝對方連開8槍,造成對方黃姓男子等人2死2傷。

同年4月28日深夜,陳男又因爲不滿臺中普羅酒店服務人員態度,竟與同夥到酒店狂轟140多槍,造成櫃檯後方的女經理陳詠吟中彈死亡。陳勇志短短4個月內,竟犯下3起槍擊案,殺害4人,其中金錢豹夜總會案和普羅酒店案,陳勇志均被判無期徒刑確定。

陳勇志另外在臺中、雲林等地犯下多起槍砲、槍擊、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案,2000年潛逃至中國大陸,2012年才被大陸公安逮捕潛送回臺;另外,陳男還被控犯下廣三SOGO槍擊案,不過陳否認犯行

路易十三KTV一案,一、二審和更一審都判處陳男死刑。更二審合議庭認爲,依「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只有「情節最重大之罪」纔可判處死刑,陳男在路易十三KTV案中一次剝奪2人性命,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臺中高分院合議庭28日宣判,陳勇志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