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超收刷卡利息 要還給客戶

消費者的便宜,銀行連「小數點後一位」都不能佔。金管會金檢抓出信用循環利息超收的三種缺失,第一就是計算循環利息時,小數點後一位不是採「四捨五入」法,而是採「無條件進位」法;二是信用卡分期付款當期未繳足額,銀行從「入帳日」開始計息;三跨年消費刷卡未繳全額,銀行多計入帳日到前一年底的利息。

另外,金管會也抓到部分發卡機構沒有建立信用卡計息的第三方驗證機制,即各發卡機構對信用卡客戶每月所收取違約金及循環信用利息,要建立由非信用卡部門負責辦理定期驗證機制,一般銀行都會請會計師等查覈,以證明其計息機制的合理合法公平性

國人使用信用卡比率愈來愈高,近半年有刷卡紀錄的信用卡就達3,202萬張,每月信用卡刷卡金額合計更幾乎都逾2千多億元,據銀行局統計,到1月底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是1,134億元,平均每月循環利息收入約12~13億元左右,即平均年息約13%。

金管會金檢時發現,有髮卡機構在計算信用卡循環利息時,小數點後一位數是採無條件進位法,不是採對消費者有利的四捨五入法,例如99.4元以下的金額都會被進位成100元,消費者會被多收1元,若全體銀行都採此種方式計算利息,每月就可能超過上億元利息,一年下來就是10多億元。

第二種缺失是消費者很常動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但當期要繳的分期付款金額若沒有繳足,例如當月要繳6千元分期帳款,消費者只繳了4千元,未繳清的2千元依銀行局規定只能從繳款截止日開始計算循環利息,但有銀行是以消費者的「入帳日」開始計算利息,有時會多收近一個月的利息。

第三項缺失是刷卡有年度消費,如12月28日刷卡,信用卡可能在隔年1月5日才入帳,消費者若當月沒有繳清信用卡款,循環利息最早應只能從1月5日開始計算,但金管會發現有銀行加計1月1日到5日的利息,即利息起息點「年度化」。

這些超收消費者利息的缺失,金管會都會要求髮卡機構更改資訊系統,並退還多收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