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選罷法「下架不實廣告」 內政部:不會罰媒體
爲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及罷免結果,內政部7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修正草案。修法內容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即時予以下架及移除」,至於若媒體誤刊載不實廣告,內政部表示不會對媒體開罰。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增列在5日至28日不等之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大衆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內政部強調,「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對於選舉日前3個月至投票日止,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衆傳輸大量散佈,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佈,受理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擬定的罰則,並非媒體刊登不實競選罷免廣告即予處罰,大衆傳播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裁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就算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廣告經法院認定屬不實,也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播,纔會受到處罰。
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影響不是隻有在選舉,甚至會影響救災,造成人命死傷等,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修正兩項選罷法,主要在於不實廣告若不及時在選舉結束前澄清,所造成的傷害將無從回覆,因此比照法國立法例提出修正草案,希望藉此端正選風」。
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