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懲戒能否讓交通違法“剎車”

(原標題信用懲戒能否讓交通違法剎車”)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新媒體專電(張玉勝)11月10日,《新華每日電訊》刊載題爲《信用懲戒能否讓交通違法“剎車”》的評論。11月8日到9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在上海召開。爲了保證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機關要將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納入個人不良徵信記錄。對各類失信行爲駕駛人、交通安全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信用分類管理,根據信用評定差異予以相應的激勵、警示或懲戒。

一直以來,超載、醉駕、闖紅燈馬路殺手等交通事故頻發,給公衆出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儘管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處罰、記過扣分及“醉駕入刑”等不無警示與懲戒的整治功效,但遏制交通違法的最終目的並非只是單純減少交通事故的數量,更是爲了促進人們養成遵章行車良好習慣,將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的行爲信息納入個人不良徵信記錄,無疑是倒逼違法者遵規、構建“車輪上的文明”的創新舉措。

應該說,將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徵信掛鉤的呼籲與嘗試早已有之。國務院2012年7月出臺的《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就明確提出,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掛鉤。2014年公佈的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也再次載明:“將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爲列入失信記錄”,“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近年來,江蘇深圳等地的“掛鉤”實踐,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公安部對交通違法行爲“信用懲戒”的明確表態,彰顯了嚴懲交通違法行爲的“零容忍”決心,更是整肅交通秩序的大勢所趨和民心所向。

“誠信”是做人之道、行事之本、興國之基,常常被人們喻爲“第二身份證”。“失信”的負面效應不容低估。富蘭克林曾經用一句經典名言道出失信的嚴重後果:“失足,你可以馬上恢復站立;失信,你也許永難挽回”。與違規罰款違章被拘的常規性處罰相比,將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徵信掛鉤的懲戒,顯然是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提升了交通違法的成本,畢竟漠視法紀、違規犯禁就是最大和最危險的“不誠信”。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不僅讓當事者面臨諸多不便,更是對周圍人以案釋法的法治教育和信用警示。

當然,落實交通違法行爲“信用懲戒”的處罰權,也需明晰邊界、恪守底線,那就是必須做到實事求是,確保公平公正。既要防止形同虛設的制度空轉,又要規避小題大做的權力濫用。這就需要制定相應的量化標準、操作程序及實施細則。鑑於信用評定所具有的激勵、警示或懲戒功能,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在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交通違法的“信用記錄”不妨實行有獎有罰和以功抵過的動態性管理,給交通失信者以改過自新、提升等級的修復機會

(原標題:信用懲戒能否讓交通違法“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