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撤罰護人權 守住憲法高度

福建最早啓用臺灣人進行社區總體營造目的是希望引進臺灣社區規畫創意。圖爲臺籍社區主任助理廈門推動的書院,很受當地歡迎。(本報資料照片

曾雅琦等27位臺籍民衆,赴陸任社區主任助理,被認定違反兩岸條例罰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首起撤罰案例合議庭見解,除維護民衆基本權利的憲法高度,更說出許多人想說的話,除非兩岸全面斷絕交流,回到1949年互不來往狀況,用臺灣引以爲傲的民主、開放,及民衆自我判斷,就是面對大陸最好的應變方法。

27臺人任社區主任助理遭罰,北高行全部撤罰,雖未定讞,但當初開罰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爲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爲」。

在大陸任社區主任助理,是否爲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機關(構)、團體的職務」,還要參酌陸委會2004年3月1日公告的「三原則」,包括應考量是否「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臺統戰」、「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才能判斷國人赴陸工作有無違法

近年因政府升高對抗,讓兩岸交流緊縮,北高行審理27人抗罰案,雖認定大陸社區居委會,符合陸委會公告所稱「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但從前述相關法律規定,最重要違法要件,就是「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爲」。

就一般人認知,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是如何可能妨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政府開罰民衆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能以抽象或泛泛的恐懼,或利用兩岸對抗氛圍就恣意處罰,更遑論憲法保障人民思想信仰和工作權的自由,這些基本人權都不該、也不能成爲政府審查處罰的標準

司法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在權力分立下,撤罰判決相當具有意義,凸顯「司法歸司法,政治歸政治」,法院獨立審判,守護了民衆基本人權,這不正是蔡政府最標榜的人權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