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丟板擦打瞎女童 判賠241萬元
彰化縣一名國小洪姓女老師98年上課時用板擦丟學生,導致一名女學生左眼視力全殘,臺中高分院二審判處校方須賠償181萬元,加上老師賠償的60萬元,女學生共獲賠241萬元。校方仍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某國小5年級洪姓女老師在民國98年4月間上課時,爲維持秩序,突然以板擦丟擊學生,失手將板擦擊中一名女學生左眼,造成女生左眼球鈍挫傷並角膜上皮缺損、玻璃體出血並黃斑部破洞等傷害。經治療後,女學生的矯正視力仍小於萬國視力表的0.01以下,受到1眼全殘的傷害。
洪姓老師在事發後及訴訟期間,已陸續賠付女學生60萬元。女學生聲請國家賠償,請求洪姓老師及校方,賠償減少勞動能力及精神上損害,一審判處校方須賠償女學生111萬元。女學生不服,提起上訴。
臺中高分院法官以醫院鑑定證明女學生眼睛受傷是因洪姓老師丟板擦誤擊受傷;而洪姓老師侵權行爲,雖然不是故意,但是出於過失,考量女學生視力障礙,須忍受痛楚及影響未來心理事業發展,因此判處校方除一審所判賠的111萬元,須再賠女學生70萬元,校方共賠181萬元,校方仍可上訴;洪姓老師先後賠償60萬元,女學生及洪姓老師不得上訴,合計女學生共獲賠24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