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報到得繳良民證、信用報告? 僱主「要求太超過」恐違法

▲有僱主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甚或會計、人事總機人員都要,還訂出「未提供就解約!」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圖/臺北市勞動局提供)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部分勞工於新公司報到時,公司人資通常會要求新人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但若訂工作規則,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甚至會計、人事或總機人員都要,未提供就得解約。針對此事,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

一直有許多民衆打電話詢問,僱主要求員工必須提供相關文件是否法有據?陳信瑜1日表示,許多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除須提供基本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但卻出現「如未提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等規定

陳信瑜表示,這些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除非和工作相關,或是法律中有明訂,不然僱主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應尊重員工的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規定。例如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民證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於法無據。

陳信瑜說,僱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爲主,若是與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或良民證,建議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

而北市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指出,有些僱主會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甚至是戶口名簿等資料,但這都跟公司工作沒有直接關係,較屬於個人隱私,不認爲僱主可以有此要求;除非是一些特別行業,例如保全或駕駛等,在交通法裡面有規定要提供相關資料。

陳明鈴提到,會要求僱主將這些要求從工作規則中刪除,不可以訂進去,但若勞工面試時仍有僱主爲此理由而不僱用,恐怕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至於違反細項則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歧視。

「勞動局會嚴格把關審查!」陳信瑜呼籲,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他的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訂定的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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