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 大法官宣告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憲結果林偉信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否則將被處罰20萬元至100萬元,有法官認爲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沒有違反工作權及平等權財產權契約自由宣告合憲

大法官認爲,跨國婚姻所媒介雙方當事人,其語言經濟條件文化多半有所差異,且涉及移民事宜,如果跨國婚姻可請求報酬,或可能會求報償,利用資訊不對稱,假借婚姻媒合而爲移民,甚至販運人口

司法院大法官表示,實務上跨國境婚姻媒合如許其要求或期約報酬,可能會將受媒合的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生的疑慮,禁止規定是追求正當的公共利益目的合憲且限制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司法院指出,違反者的罰緩規定,已授予主管機關得依違規情節的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權,得以避免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因此作成合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