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驥擊斃逃犯判刑6月定讞 法官「未選侵害最小方式」國賠87萬

▲圖爲葉驥遭判刑後,當時有網友紅包打氣,不過警方無法收紅包,所以決定改送花籃 。(圖/資料照/網友「衣麗洗」授權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萬華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追捕逃逸的黎姓竊嫌時,朝車輪開了2槍,其中1發子彈擊中黎男致死,臺北地院今天(9日)宣判無罪,讓人想起另一起類似案件桃園楊梅分局員警葉驥2014年追通緝犯文昌,開槍擊斃對方,遭判刑6個月定讞,桃園地院日前再判要國賠87萬5千元。

葉驥2014年執勤時追捕羅文昌,朝羅開3槍,導致其傷重不治,遭最高法院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判決書中列出4大理由,包括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爲何不朝輪胎射擊;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當時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認爲羅文昌生前有吸食毒品,法院卻沒有調閱鑑定報告,也沒有了解當時羅的精神狀況,且此案在被告葉驥還沒有陳述時就宣判,程序明顯已違背法律規定。 不過,最高法院認爲審理程序完備,原審有讓葉作最後陳述,也查出羅男倒車逃跑時並未精神恍惚,判決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非常上訴。

而在民事部分,羅文昌家屬以桃園市政府爲被告打國家賠償官司,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爲,羅文昌死因系是遭葉驥朝腿部射擊3槍,子彈貫穿雙腿達10個傷口,致其因失血過多而死亡,追捕當時羅倒車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葉驥,顯然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客觀上並沒有對葉直接衝撞或攻擊,倒車拒捕行爲,對葉實際上並沒有造成生命身體不法侵害。

判決指出,法官認爲,「葉驥因而無從以正當防衛主張可以對羅文昌身體開槍射擊, 加上他積極執行職務出發點沒有不當,但是沒有選擇對羅侵害最小方式,就開3槍導致喪命,用槍的方式已逾越必要程度,且沒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使用槍械行爲未合乎上揭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第9條規定,不爲法律所容許」,因此判國賠87萬5千元,全案還可上訴。

▼張景義一審獲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