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腿求愛遭妻一腳踢開 丈夫下場出爐
男子向妻子求歡遭拒仍上下其手,遭法院判賠11萬元、可上訴。(林和生攝)
男子阿利(化名)某日凌晨1時許,對着坐在牀沿妻子伸手求歡,從小腿摸至大腿,利妻不悅,隨即一腳踢開,更拿起手機錄影,雙方經一陣脣槍舌戰,最終敗「性」而歸,2人不到半年後草草離婚收場,事後利妻向前夫請求精神賠償,法官判他需賠償1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利與妻子2017年5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但期間感情不睦,阿利爲緩解緊張婚姻關係,某夜看着坐在牀沿妻子,希望對方同枕,於是嘗試性伸手試探,從妻子小腿至大腿來回撫摸,但女方不耐用腳踢開,明顯拒絕,並口氣不悅的說「不要弄我」。
原本要示好的阿利聞訊後拉不下臉,隨即也冷語迴應「你不是喜歡給人用嗎」、「聞看看有別人的味道沒有」,這席話也觸動2人神經;男方向法官透露,妻子在婚姻關係續存中,就與叫「阿強」男子頻繁聯繫,懷疑當時他已被戴綠帽。
據瞭解,雙方在婚前即已感情不睦,僅因當時女方懷孕,不得不奉子成婚,但期間爭吵不斷,不到2年就以離婚收場;且事發時間距離2人離婚不到4個月,顯見女生的確已不願再與男方有任何肢體接觸,阿利當時示好想要恢復關係,要求與妻子共枕,顯然是單方面想法。
法官認爲,女性大、小腿是身體曲線一部分,男性撫摸此部位帶有性暗示及調戲意味,在女生表示拒絕及閃避後,阿利仍持續以手撫摸,難謂未違反對方意願,顯有冒犯之意,因此認爲女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有理。
但女方加碼對阿利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因提告時間距離發生時間超過2年6月之久,經檢方裁定不起訴處分,利妻不服聲請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