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查覈50件預售屋「僅4件符合規定」 1建案拒改正

預售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消保處今(20日)開記者會指出,爲了解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政局處,針對全國50建案所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專案查覈,結果發現全部查覈項目符合規定者計4建案,部分查覈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46建案,經命限期改正後,除1建案拒不改正外,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消保處說明,本次共計查覈「契約審閱權」、「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等15項目,除「富宇建設世界花園臺中市)」、「陶喜建設—陶喜LiHo3(臺南市)」、「富宇地產世紀美(彰化縣)」及「富宇地產—中山臻邸(南投縣)」等4建案完全符合規定外,其餘各建案均有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消保處指出,各查覈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爲嚴重,其違規件數態樣如下:

一、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35建案。(一) 擅自降低遲延利息數額。(二) 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爲「交屋後」之保固責任

二、 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34建案。(一) 未列明「停車位高度」。(二) 未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停車空間面積佔共有部分總面積比例」。

三、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4建案。(一) 未列交屋保留款規定或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交屋保留款數額。(二) 不當轉嫁水、電、瓦斯管線費用

四、 違反「保固期限及範圍」規定,共計34建案。(一) 減列結構保固之「項目」、縮減保固「期限」。(二) 變更歸責事由,降低「保固責任」。

▲消保處提醒,預售屋交易契約陷阱多,消費者於簽約前請務必將契約攜回審閱。(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消保處表示,查覈結果確認後,即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建商於30日內限期改正,除「總誼建設有限公司-竹南綻(苗栗縣)」拒不改正外,其餘45建案均已改正完畢,苗栗縣政府已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並再次命限期改正。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屋是重大決定,所支出之金額亦甚爲可觀,預售屋交易契約陷阱多,消費者於簽約前請務必將契約攜回審閱,並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逐條覈對,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宜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除維護自身購屋權益外,亦端正整體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