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條例》今天刊憲 法例正式生效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正式簽署《國歌條例》。(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昨天(11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國歌條例》,條例今日(12日)刊憲公佈,並即時正式生效。她昨天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爲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港府應有之義。

林鄭月娥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認爲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爲重要。她提及,爲了讓下一代瞭解國歌歷史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國歌條例》爲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爲。

此前,香港立法會大會上週在一片混亂下通過《國歌條例草案》,三讀辯論草案期間,議會陣線陳志全和朱凱廸嘗試走到主席臺前潑惡臭液體,之後民主黨許智峰再走近主席臺潑臭水,遭保安離場,但立法會主席樑君彥未有暫停會議,反而突襲三讀表決《國歌條例草案》,草案在一片混亂中以41票贊成、1票反對、0票棄權下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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