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車主/酒償險 理賠門檻雖降低 新增除外責任上限
▲車主須先買第三人責任險纔可附加投保酒償險。(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車主該不該買酒償險?有人認爲保費低可增加保障,但也有人認爲新修的理賠規定及除外責任,降低保障,目前市場的投保率約10%左右,車主投保前務必瞭解保單條約內容。
以該保單修改過的條款來看,若單純看酒測數值的話,這張保單的理賠啓動機制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0.25毫克之間,非過去的0.25~0.55毫克。
酒償險正式名稱爲「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是在16年前(2002年7月)上市的商品,屬於附約險。
由於目前市場上產險公司推出的車險,都是將喝酒駕車的這個項目,直接列爲不保的除外責任。所以民衆若是要擴大理賠範圍到喝酒駕時的一些交通事故,就需加保酒償險的附加條款,也就是產險業者會要求車主須先購買主約險的第三人責任保險後,才能再加保這個酒償險的附約險。
這個保險的承保條件與除外責任,在去(2017)年已修改其定義。
過去保單條款是說,當車主接受警方酒測的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即可以啓動理賠條件。加上過去法官對酒駕肇事車主判刑的公共危險罪,多是在酒測值超過0.55毫克者,因此當時保單條款沒有列理賠的上限,但實務上多是理賠在0.25~0.55毫克者。
所以民衆上網爬文看到寫理賠0.25~0.55毫克時,請注意這是舊版的規定,非現今理賠約定。
而在交通部將此規定下修到0.15毫克時,目前的酒償險保單的承保條件範圍,已經修改爲「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就沒有像舊版用幾毫克來定義啓動的理賠條件。
並且還有清楚在保單條款上,載明「除外不保事項」。
就是被保險人(車主)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3所規定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從以上條款來看,若單純看酒測數值的話,這張保單的理賠啓動機制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0.25毫克之間。